【实务案例】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

文摘   2024-11-20 14:36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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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

实务中,财务人员不容易判断何种情况下使用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不知如何区分?



相关判断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24章。

在套期会计中,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尚未确认,是指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的示例如下:

(1)某企业签订一项以固定利率换浮动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对其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2)某石油公司签订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原油的合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原油价格风险,该公司签订一项未来卖出原油的期货合约,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3)某企业购买一项看跌期权合同,对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证券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现金流量套期的示例如下:

(1)某企业签订一项以浮动利率换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对其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的利率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2)某橡胶制品公司签订一项未来买入橡胶的远期合同,对3个月后预期极可能发生的与购买橡胶相关的价格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3)某企业签订一项购入外币的外汇远期合同,对以固定外币价格买入原材料的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的外汇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中审众环案例卷2020】问题4-1-8(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

1、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的最主要区分标准,是套期关系指定前的被套期项目所面临的主要是未来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还是被套期项目本身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考虑,不能笼统地将全部套期关系均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或者均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例如(以下案例均假定以本位币交易,不考虑外汇风险。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1)对于企业目前持有的存货,如果没有确定的未来以固定价格销售的承诺,则如果以期货交易方式对冲其风险的,所对冲的风险主要是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此时适合于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2)对于企业目前持有的存货,已有确定销售承诺(未来约定以固定价格销售的承诺),则未来现金流量已经确定,不存在重大风险,所对冲的风险主要是未来的公允价值风险(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不同于目前签订的远期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此时适合于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3)对于企业未来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存货的确定承诺,则未来现金流量已经确定,不存在重大风险,所对冲的风险主要是未来的公允价值风险(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不同于目前签订的远期采购合同约定价格),此时适合于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4)对于企业未来按照实际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购入存货的承诺,因为企业目前并未实际持有这些存货,不承担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企业面临的主要为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因此适合于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上述举例的分类仅为大概的分类,仅是为了说明基本原则。实务中对非金融项目的套期确实有时是难以区分的,也存在可以选择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的情况。但套期会计本身就是一种平衡各期间损益影响的会计方法,在符合套期会计应用条件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情况下,不同方法选择对各期损益应无重大影响。

2、对套期关系应逐笔指定、逐笔分析,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规定的套期会计应用条件的套期关系,不适用套期会计方法,应将相应的商品期货交易按交易性金融工具的原则进行处理,相关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不调整业务收入和成本。除非在逐笔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不符合高度有效性条件和其他适用条件的套期关系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不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可以接受该做法,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对此类情况,应当在“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表”中列明正确的调整分录。

3、如果在开仓时,就指定最终必须持有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注意在审计中需取得相关的书面证据作为支持),则需要考虑该项期货合约是否适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问题。因为在本案例中,期货交易的标的物均属于非金融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六条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IFRS体系下的对应条款为IAS39第5段:This Standard shall be applied to those contracts to buy or sell a non-financial item that can be settled net in cash or an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 or by exchang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 as if the contracts were 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 the exception of contracts that were entered into and continue to be held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ceipt or delivery of a non-financial i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ntity's expected purchase, sale or usage requirements.)。由于此时该期货合同将不作为金融工具核算,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无论是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都必须是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衍生工具,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第五条对“套期工具”的定义,而没有套期工具,就不可能成立套期关系),相应地,此时不适用套期会计准则。但修订后的新准则下,企业可能存在一项选择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本准则。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据此,在2017年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对该类期货合同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时应适用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也就有可能适用套期会计方法。

【小马哥总结】从实践来看,套期活动并非能够完美对冲现货风险,套期工具是一项金融资产,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管险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相关业务的价格已经确定,包括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未来交易价格是固定价格,现金流是不变的,仅承担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商品价格风险与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是对冲关系,这是公允价值套期。

相关业务的价格尚未确定,仅有采购和销售意向并未确定固定价格,企业面临因商品价格波动导致(价格随行就市),与市场价格没有偏离,未来收款金额存在波动,存在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这是现金流量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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