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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CIF运输服务如何进行会计确认?
问
视野网友:
出口采取CIF(到岸价)结算,”运保佣“费用由客户承担,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是不包括"运保佣"费用的。按新收入准则,运保佣是否构成单向履约义务?一边做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边做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老办法,"运保佣"费用不做收入也不做成本,挂往来,视同代收代付性质?亦或"运保佣"是价外收费做主营业务收入,另外做主营业务成本?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在CIF条款下,如果商品不涉及复杂的安装调试和检验,则其控制权在装运港上船时即转移给进口商,因此保险和运输都是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的。根据财政部的相关应用案例,这种情况下的运输和保险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6-11】中“相关案例之六:上市公司 CIF 销售模式下运保费收入确认问题”中表述的观点:“在CIF 、F OB (即离岸价格) 等业务模式下,通常来说,商品在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对于商品控制权转移后的运输服务, 若企业能够选择运输服务商、与运输服务商协商确定运输价格、根据与客户约定的交货时间安排发货等,通常表明企业能够控制运输服务,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应基于上述原则对与保险相关的支出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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