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数据服务收入确认探讨

文摘   2024-11-17 06:04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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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数据服务收入确认探讨?



视野网友:

陈版主、各位前辈好,


关于收入确认,请大家帮忙看下能否在客户验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 ?还是看作一揽子交易,等到客户验收后,进行时段法收入确认?


我们公司是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的,其中部分客户需要将数据跟客户业务系统融合,这种情境下,客户向公司购买的是系统开发+1年数据服务+系统质保维护。① 合同内容形式上包装为一个系统交付的方式,在技术部门或合同内容中,简单提及数据服务范围、运维管理等,数据接口使用需要在系统开发完成才可以。② 关于付款节奏,也是以系统交付分阶段(合同签署30%,初验20%,系统上线验收40%,验收后1年质保金10%),合同价款构成也打包为系统型,综合报价,没有在合同中区分系统开发、数据服务、质保服务分别的价钱。③ 在公司报价体系上,也没有严格的管理,更多时候也是一合同一价格。


请教大家:

1. 能否在系统验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 ?系统验收后的数据服务,基本为公司标准的数据输出,对公司层面较少的增量投入。

2. 系统开发+数据服务,是否会被认为是一揽子,前后高度关联的服务,收入确认需要在系统验收后数据服务、运维服务开始的时候,进行时段法收入确认?


视野版主chenyiwei:

个人理解,此处的核心在于提供数据服务。将数据跟客户业务系统融合的开发服务,并不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而是提供数据服务的准备活动,本案例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即提供数据服务,融合开发服务只是提供该项数据服务的载体,本身不构成单独的履约义务。

因此,建议将融合开发支出作为准备活动支出,按实际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该项合同履约成本可以确认为资产,在后续服务期内摊销,计入各期营业成本。如果以开发费的名义,在提供数据服务前向客户收款的,则所收取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在提供数据服务期间采用系统、合理的方式(如直线法)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在开发期间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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