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

文摘   2024-11-14 20:19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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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银行本票业务


产品名称

银行本票

产品说明

银行本票是银行根据客户申请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两种,提示付款期为2个月。

产品特点

1.出票时已将款项交存银行为前提,以中国银行信用为付款保证;

2.转账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代理付款行见票即付;

3.跨系统提示付款时与出票行系统直连,款项解付安全,实时到账。

适用范围

单位及个人客户在境内所在地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各种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办理流程

1.本票申请人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加盖在开户行的预留印鉴;

2.银行审核无误办理扣账并收取费用后,开立银行本票,连同客户缴费回单交付本票申请人;

3.客户申请开立现金本票的,申请人、收款人双方均应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

4.本票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收款人或背书人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并签章;

5.收款人(持票人)持银行本票、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兑付手续,应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温馨提示

1.银行本票有效期2个月,请于到期前及时到银行办理解付手续。

2.持票人应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避免因破损、水洗等影响票面质量。

3.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应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part.02

汇票业务

产品说明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产品名称 

银行承兑汇票

产品说明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产品特点

1.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通过中国银行信用的介入,保障买卖双方确立和履行合约,促进资金周转;

2.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通过部分保证金及担保或授信承兑的方式,可以实现短期融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适用范围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内同城或异地办理真实贸易商品交易结算时,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

1.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和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办理流程

1.承兑申请人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向开户行申请承兑;

2.承兑申请人开户行审批通过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等,承兑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或办理质押冻结手续,缴纳承兑手续费;

3.承兑行办理承兑手续,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及一联承兑协议、客户缴款回单等交付申请人;

4.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到银行办理贴现等业务;

5.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内,持票人可委托开户行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或持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到承兑行提示付款,承兑行划付票款至持票人账户。

温馨提示

1.持票人如发现收受银行承兑汇票存有疑点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查询查复手续。

2.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应向承兑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3.如客户对银行承兑汇票有保管和融资要求,可选择中国银行票据托管及附加产品。


产品名称

商业承兑汇票

产品说明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产品特点

1.商业信用。收付款人双方均可签发。

2.融资。中国银行可对收、付款人商业信用较好的汇票给予贴现。

适用范围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内同城或异地办理真实贸易商品交易结算时,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

1.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

2.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办理流程

1.出票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持票人);

2.收款人(持票人)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到银行办理贴现等业务;

3.在提示付款期内,持票人持商业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委托开户行办理收款,付款人开户行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温馨提示

1.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应向承兑人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2.如客户对商业承兑汇票有保管和融资要求,可选择中国银行票据托管及附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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