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应付账款核销条件

文摘   2024-11-19 17:42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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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核销条件

实务中,部分企业与供应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业务往来且无对账,形成呆死账,通过天眼查查询部分供应商已经吊销或注销,此时能否据此进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相关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22章。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例22-5】甲企业因购买商品于2x22年3月1日确认了一项应付账款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企业于2x22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1000万元解除了相关现时义务,为此,甲企业应将应付账款1000万元终止确认。如果按合同约定,该货款应于2x22年4月1日、4月30日分两次等额清偿。那么,甲企业应在4月1日支付货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500万元,在4月30日支付剩余的货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剩余的应付账款500万元。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

1.债务人通过履行义务(如偿付债权人)解除了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债务人通常使用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等方式偿债。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或债权人(如债务豁免),合法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

企业在判断金融负债现时义务的解除时应注意下列情形:

1.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换言之,虽然企业已为金融负债设立了“偿债基金”,但金融负债对应的债权人仍然拥有全额追索的权利时,不能认为企业的相关现时义务已解除,从而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2.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且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其中,“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任何费用)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10%。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在确定支付和收取的任何费用时,借款人应仅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支付和收取的与该借款相关的费用(含借款人或出借人代表对方支付和收取的费用)。

3.如果一项债务工具的发行人回购了该工具,即使该发行人是该工具的做市商或打算在近期将其再次出售,企业(发行人)也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务工具。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的主要责任,但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合同主要责任方拖欠时进行支付)的,债务人应当以其担保义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并按支付的价款加上新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之和与原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利得和损失。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年修订)指出:“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例如破产重整中进行的债务重组。只有在符合上述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小马哥总结】关于供应商吊销和注销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该债权人仅为吊销,并非为注销,而且即使注销,也需要核实是否存在债权承继方,所以不能仅通过吊销和注销就判断已经完成了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建议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核实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人情况并给出法律意见,在可能的条件下通过律师法律意见通过法院裁定无需偿付。

但在目前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不建议进行应付账款核销处理。

应付账款终止确认的依据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包括清偿负债、债务豁免和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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