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已故亲人的银行存款如何支取?

学术   2024-08-14 10:3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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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方某某生前在某银行开户并分多次存款,方某某去世后,其妻子林某某想要到某银行取款,却被某银行告知需要全部继承人进行公证或者通过诉讼判决才能取款。后原告林某某告知女儿方某1及方某2,而儿子方某经多次联系不肯配合,以致上述存款,林某某至今无法取出。

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配偶一方,对已故丈夫共同财产份额如何继承?

代理律师认为,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发生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配偶,可获得该存款的二分之一,剩余存款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可由四位继承人继承,鉴于方某1和方某2自愿将其继承的财产份额赠与原告,即原告可获得遗产份额一半的四分之三,合计可获得遗产份额的八分之七,经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享有被继承人在某银行的存款及孳息享有八分之七的财产份额。

律师提醒,对已故配偶银行存款提取,如提取是小额存款,可以通过申请方式进行提取;对于非小额存款,均需凭借继承公证书办理提取,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书的,需要通过诉讼起诉方式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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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黄泽曼/中共党员
执业律师

黄泽曼律师,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系揭东区第三届人大代表、揭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揭阳市揭东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员、揭阳市揭东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黄泽曼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法律服务解决等。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实务技巧,用最小的成本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人大代表期间,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多次参加揭东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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