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配偶一方,对已故丈夫共同财产份额如何继承?
代理律师认为,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发生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配偶,可获得该存款的二分之一,剩余存款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可由四位继承人继承,鉴于方某1和方某2自愿将其继承的财产份额赠与原告,即原告可获得遗产份额一半的四分之三,合计可获得遗产份额的八分之七,经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享有被继承人在某银行的存款及孳息享有八分之七的财产份额。
律师提醒,对已故配偶银行存款提取,如提取是小额存款,可以通过申请方式进行提取;对于非小额存款,均需凭借继承公证书办理提取,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书的,需要通过诉讼起诉方式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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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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