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黄女士(下称原告)与李先生(下称被告)相隔二地工作生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共同生育孩子李小某,过后双方继续异地生活,为原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埋下隐患。
2023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在立案当天,被告假装到原告娘家看望孩子,趁着原告一家吃晚饭的缝隙,擅自带走婚生子李小某。
得知情况后,办案律师黄泽冰立即指导原告及时报警、向当地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并协调到妇联及原告、被告属地派出所开具《情况说明》,以作为后续申请行为保全及主张被告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转移、藏匿未成年婚生儿子李小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小某归原告抚养,并判令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突发了被告为争夺抚养权而将孩子抢夺、藏匿的情况。那么,在发生上述情形时,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亟需考虑并解决的问题。
律师提醒,为防止出现这种突发情况,当事人面对这种突发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诉讼风险,应做好前期预防工作。但如若还是发生了这种情况,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一、通过报警等方式,收集对方抢夺孩子的证据
若对方抢夺孩子,可以通过现场录音、录制视频、请证人现场作证等方式固定对方抢夺孩子的证据,同时可以马上报警,要求警方出具报警回执,并做好报警笔录,随后向警方沟通出具《情况说明》。
二、申请行为保全
申请行为保全时,我们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抢夺、转移、藏匿的行为。如果证据确凿,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一方停止抢夺、藏匿、转移孩子的行为。如果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对方当事人不悔改,仍然抢夺、转移、藏匿孩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专门针对抢夺孩子行为做出规定:“一方若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禁止其实施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裁定。”以上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行为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编辑——黄燕珊/ 撰文——黄泽冰
黄泽冰律师,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民事部部长。
黄泽冰律师于2017年4月获揭阳市2015-2016年度律师进村(社区)服务案例征文比赛一等奖,2020年12月获揭阳市律师行业党建理论征文比赛一等奖,2022年10月被评为2022年度揭阳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先进个人,2023年3月被授予揭阳市“优秀女律师”称号。现任第七届揭阳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秘书长,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揭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志愿律师及汕潮揭“一带一路”涉外涉侨法律服务团成员。
黄泽冰律师从业至今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共计上千宗,同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及金融机构入库律师。从事工作以来一直秉承“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以坚实牢固的法律功底、勤勉负责的执业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获好评。
案例分享|大额现金借款,仅凭五张《借条》是否足以证明借款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