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王某的店铺中购买了一批雪梨干,经李某自行委托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中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于是王某便委托本所吴晓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能否依照其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向王某主张“退一赔十”?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二方面的条件:1.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经营者在主观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进行销售。
本案王某在进货前就已对供货公司的资质及产品质量经检测合格进行审查确认,在源头上已确保产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中所规定的“明知”情形。同时,经李某举报,某市监局对王某销售给李某同一批次的雪梨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含量没有超标,即王某所销售的雪梨干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而本案李某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且李某无法证明其用于检测的雪梨干系在王某处所购买的同批次的雪梨干,故李某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作为经营者,应杜绝销售过期产品、假冒伪劣及来源不明的产品。在产品进货前应当注意审查供货公司的相关资质以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并保存好相关文件,保证产品进货时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对产品定期进行抽样送检。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编辑——黄燕珊/ 撰文——吴晓佳
吴晓佳律师,现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揭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业务。
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涉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有关诉讼代理;在刑事辩护方面:办理过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和交通肇事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好评。另外,办理了各种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担任多家大型国企的法律顾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和实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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