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张三寻衅滋事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学术   2024-08-21 10:0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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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4日凌晨,李某等人驾驶摩托车被人追砍。当天,李某即组织人员与杨某等约定当晚在大桥附近打架,张三被李某一方人员拉拢前往现场,到现场后,张三才发现是打架斗殴,未领武器,仅驾驶摩托车载人一同前往约架地点。后李某一方有人被砍伤。2023年7月6日,张三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2023年10月7日张三被移送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榕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律师章纯彬担任犯罪嫌疑人张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三是否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否可以做不起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罪主要惩处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本案张三是被他人纠集串招参与本案,既不是本案犯罪的策划、指挥、纠集者,也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张三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张三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未成年人,辩护人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并最终被人民检察院采纳,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挽救了张三的人生和前程。


律师提醒: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容易误入歧途,长期与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可能受到不良的影响,要远离具有不良行为的朋友,拒绝参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为一时的“江湖义气”而后悔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编辑——黄燕珊/ 撰文——章纯彬




章纯彬/中共党员
执业律师

章纯彬律师,毕业于汕头大学法学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有多年大型金融央企从业经验,现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保险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商事业务,现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专业知识扎实,工作认真,态度严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全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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