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一审败诉,二审改判驳回对方的起诉

学术   2024-05-18 15:2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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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辉与陈某英系同胞兄妹关系,与王某明系郎舅关系。王某明、陈某英原于2005年左右向徐某某购买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某某镇政府大门对面厝地三间,同时介绍陈某辉购买相邻的二间厝地,并为陈某辉起草了《厝地转让合同》。但因陈某辉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向徐某某支付厝地转让款,后王某明、陈某英便将另外二间一并购买。2006年左右王某明、陈某英将五间厝地建设成房屋,其中二间(毛坯,外观与另外三间不一致)用于堆放杂物。2022年6月,陈某辉以原委托王某明、陈某英购买二间厝地和建设房屋,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房屋转让款及建设费用,现该二间房屋被王某明、陈某英霸占为由,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明、陈某英返还二间房屋及《厝地转让合同》等原件。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陈某辉诉请的房屋被侵权,将本案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并以陈某辉主张的二间房屋外观与另外三间不一致、《厝地转让合同》抬头为陈某辉和陈某辉手写记账本记载了相应的付款记录为由,认为陈某辉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判令王某明、陈某英向陈某辉返还二间房屋。王某明、陈某英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林伟丰、陈仪代为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是否正确?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与所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虽陈某辉仅主张返还二间房屋,但其诉求实际上还包含了对二间房屋所在的土地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陈某辉的起诉。最终,本案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涉案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涉案房屋的建设亦未经有关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批等情况,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处理,从而改判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陈某辉的起诉,维护了王某明和陈某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黄燕珊/ 撰文——林伟丰


林伟丰

中共党员/ 执业律师

林伟丰律师,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律师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及青工委副秘书长,现兼任第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揭阳市律师协会非诉委员会委员,揭阳市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执业近十年来,林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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