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借款人谢某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后谢某在授信额度内向某银行申请支用借款两次,每次支用借款10万元。支用借款后,谢某前期均有按月还本付息,但自2021年9月份开始,谢某出现逾期还款且失联的情况。经某银行了解,谢某于2021年9月11日去世。后某银行多次向谢某的家属催讨款项,但其家属虽承诺还款但没有实际付还,某银行经催讨无果,便委托本所黄泽冰、陈仪律师起诉至揭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尚欠的借款本息,后法院判决支持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去世,作为出借人能否起诉该借款人的家属呢?如果可以起诉,“家属”的范围有无限定?
代理律师认为:首先,本文是在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所展开的讨论。在此前提下,针对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去世,作为出借人能否起诉该借款人的家属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家属”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即在借款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当起诉其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本案中,谢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黄某、长子谢某锋、次子谢某强、长女谢某馨。鉴于本案仅已知谢某的配偶及次子的身份信息,故代理律师先将其妻子、次子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案件立案后,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谢某的亲属关系信息,根据查询到的亲属关系信息,再把剩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追加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谢某的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对于该类借款人死亡但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案件,为避免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遗漏共同被告的情况,建议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初步了解,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后追加被告参加诉讼。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编辑——黄燕珊/ 撰文——陈仪
陈仪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获广东省律师协会“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演讲比赛第三赛区最佳口才奖、揭阳市第四届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二等奖,现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婚姻家事、金融借款、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入职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及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