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某路段临时停车打开车门时,与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江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江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达62周岁,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事发时已达退休年龄,无劳动能力,不产生误工损失,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但王某认为其虽已达退休年龄,但自己开理发店提供理发服务,因本次事故存在误工损失。双方就误工费赔偿协商无果,王某委托我所律师张闻、史森敏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主张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代理律师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超过60周岁为由直接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否定其关于误工费的请求,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尚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对其误工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针对王某所主张的误工费,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理发店的营业执照、店铺照片、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据,同时申请理发店的两位常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从事理发服务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编辑——黄燕珊/ 撰文——史森敏
史森敏律师,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揭阳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目前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法律顾问。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工作中,秉着“严谨负责,勤勉尽职,优质高效”的理念,用心地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