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效果,8月29日晚,我所“模拟法庭”走进揭东青年夜校,以一名劳动者在离职后,称原公司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要求原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为案情,为现场的听众开展一场“沉浸式”普法课堂,近距离地展现劳动争议纠纷的庭审现场。本次“模拟法庭”活动由我所律师林伟丰担任审判员、邹子润担任书记员、洪成霈和郑珍妮分别担任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等角色。
“模拟法庭”现场气氛庄重而严肃,听众仿佛置身于真实的法庭之中,亲身体验着庭审的各个环节。从开庭准备到法庭调查,从法庭辩论到最后陈述,每一个环节都严谨规范,让听众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本次有利于引导企业家进一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模拟法庭结束后,我所行政及综合法律事务部律师史森敏针对企业用工管理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存在的法律问题,继续为现场的听众进行交流与分享。史律师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提醒企业管理者在日常用工管理中要严守法律红线,又要注意防范虚假求职诈骗等用工风险,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下一步,我所将继续创新普法模式,以“零距离”“多维度”的方式播撒法律思维和知识,为我市的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法律责任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编辑——黄燕珊/撰文——林伟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