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杨某因生意经营所需向陈某购买不锈钢板材,后经双方结算,杨某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欠条》确认结欠陈某货款60万元。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不断催讨,但杨某与其妻子王某仅陆续付还了一部分货款,截止至2023年8月30日,杨某与王某尚欠陈某货款20万元。后陈某再次催讨,杨某与王某均借口推脱,拒不返还。随后陈某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返还所欠货款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买卖双方的欠结货款单上,仅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若另一方存有对接交易、以其他方式确认欠款并多次还款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该笔债务的共同责任主体?
接到案件后,本所律师林馨仪、洪伟超通过陈某反映的情况以及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在《欠条》中仅有杨某对欠结货款的事实进行签名确认,其妻子王某并没有在《欠条》上签名,但其妻子王某日常亦有对不锈钢买卖进行对接的交易行为,且在杨某向陈某出具《欠条》后,受杨某指示,王某与陈某添加微信,王某在微信上对其丈夫尚欠的货款进行了确认,并后续分20多次微信转账付还陈某货款,因此其多次转款清偿了40万的履行还款行为应视为其自愿加入债务,应当与杨某一同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并且杨某与王某拒不履行还款的行为,明显已构成违约,因此二人还应当进行违约赔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案法院最终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杨某与王某一起付还陈某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律师提醒:如若夫妻其中一方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确认,除非没签名一方事后追认即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提醒,事后追认、确认的形式并不限于必须在《欠条》上签字,以微信或者其他方式确认并积极偿还欠款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编辑——黄燕珊/ 撰文——林馨仪
林馨仪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刑民、商事业务,处理了多家企业的股权、合同纠纷,擅长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通过接触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秉持着严谨负责、专业诚信的工作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