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婚后双方于2017年9月30日向案外人袁某购买了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村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属村集体统一建设,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买卖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后因双方感情破裂,陈某委托本所李春城、陈林敏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小产权房。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该套房屋由李某使用,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补偿款18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应如何分割?
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套房屋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且房屋购买后,双方共同居住,因此该套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鉴于该房屋未取得使用权及所有权登记证明,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结合该套房屋现长期由李某及其家人居住使用,陈某直接诉请案涉房屋由李某继续使用,由李某向陈某一次性支付房屋现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最终该请求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时,充分考虑了小产权房的特殊性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分割小产权时,法院遵循了不予分割的原则,但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小产权房为夫妻共有财产时,法院还是依法进行了分割。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对于小产权房分割问题的审慎态度和公平原则。本案也提醒广大夫妻,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因小产权房带来的法律风险。在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可能会较为复杂,夫妻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黄燕珊/ 撰文——陈林敏
陈林敏,女,毕业于惠州学院法学本科,现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业务。入职以来,参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肯定。
曾获2023年广东律师辩论联赛第三赛区优秀辩手奖、广东省律师协会“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演讲比赛第三赛区最佳故事奖、揭阳市第四届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22年10月被评为2022年度全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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