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份,案外人黄某为骗取贷款以周某的名义向甲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申请贷款过程中,黄某伪造周某拥有一家塑料日用品厂,同时还伪造周某需向黄某购买塑料原粒的《购销合同》,以此想直接接收甲银行发放的全部借款。而林某因该借贷也将所拥有的XX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2012年10月13日,周某、林某与甲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向甲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由林某提供其所有的XX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
2012年10月17日,甲银行根据贷款材料准备发放贷款,但是在甲银行准备发放500万元时,时任甲银行负责人的陈某明知是黄某以周某的名义骗取贷款,其为了控制该笔贷款,在发放当天指令原该行业务员许某将原来由黄某提供的《购销合同》替换成周某与林某冰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因此,甲银行以周某与林某冰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将500万元汇入了由陈某所控制的林某冰的账户。而后陈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给黄某,剩余400万元则占为己有。
2015年8月,甲银行以周某、林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以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甲银行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11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52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周某、林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另经法院查明,在陈某被刑事拘留以后,陈某被予以刑事拘留,陈某的儿子主动归还甲银行本金150万元。就此,甲银行尚有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未收回。
此后,甲银行认为周某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帮助黄某骗取贷款,应对甲银行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同时,还认为林某提供抵押物帮助周某进行抵押借款,起到辅助作用,应对甲银行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甲银行起诉了周某、林某,要求周某、林某连带赔偿其损失3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借款人、抵押人在未获得银行发放的借款时,需要因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而向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吗?
甲银行虽将本案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起诉,但据此前生效刑事判决可知,本案并非正常的金融借款纠纷,而是案外人黄某和甲银行原行长陈某利用周某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骗取了甲银行的贷款,借款大部分被陈某占用,小部分被黄某使用,陈某和黄某也分别因违法放贷和骗取贷款被判刑,周某在该借款过程并未实际取得借款。对此,本律师认为,周某、林某虽然有共同与甲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但是周某并未收到甲银行发放的500万元,甲银行发放的500万元是直接由陈某与黄某占有,应由黄某和陈某作为最终还款责任人予以偿还。特别是,从陈某授意许某更换黄某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林某冰不认识周某的情况来看,足以见得指定林某冰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并非借款人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从事实分析,虽然周某、林某有共同与甲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但是甲银行并未按周某指示发放贷款,周某实际上未收到借款,周某因与甲银行明显尚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然无须承担还款责任。而林某作为抵押人,基于借款人周某尚未收到借款,林某当然也无须承担为借款提供抵押而产生的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从法律构成分析,甲银行请求周某、林某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甲银行首先应当证明已经在客观上因为周某、林某的行为存在损失。但是,从本案前后经过来看,甲银行根本无法证明周某、林某对陈某的违法行为存在知情并予以帮助,更不能证明其已就尚欠借款本息已向陈某、黄某主张清偿,更未能证明其向陈某、黄某主张清偿未果。对此,甲银行主张周某、林某应当对其损失予以赔偿,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后,本案经一、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不支持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予以了解相关背景,审查合同内容并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避免因为签字行为引来诉讼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编辑——黄燕珊/ 撰文——陈秀燕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1989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业务领域主要集中于诉讼业务,精通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经济纠纷诉讼代理,尤其是公司、房地产、建筑工程等纠纷的代理。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律师执业期间专注于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商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主要荣誉有获得揭阳市青年律师演讲大赛二等奖、广东青年律师演讲大赛二等奖、揭阳市优秀女律师、全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先进个人等表彰。主要社会职务有揭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揭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副秘书长、法律服务专委会副主任,揭阳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汕潮揭一带一路涉外涉侨法律服务服务团成员,揭阳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