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彩礼司法解释

文摘   2024-10-12 11:30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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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彩礼司法解释

 上线律师 :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  王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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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1065条)


1.夫妻双方对可以那些财产进行约定?

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


例:王某和李某与2023年5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前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婚后王某和李某购置了一辆汽车。王某和李某可以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王某婚前个人房屋由王某和李某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购买的车辆归李某个人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无形式要求?

应采用书面形式。


3.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规定处理。


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何时生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自双方签订之日或者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日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该协议是否生效?


夫妻双方知道对方欠付债务,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该协议就有可能因恶意畅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简单讲,为逃避债务进行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6.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债务是否有影响?


如果债权人知道相应约定,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应以借款一方个人财产偿还。


例:王某和李某签订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婚后王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张某知道王某和李某签订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那么只应以王某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7.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三十二条的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予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前双方通过赠予协议约定不动产的,另一方并不必然享有不动产产权。


8.夫妻双方可否对未办理产权的不动产的使用权进行约定?使用权约定后,享有使用权一方不愿意享有不动产产权如何处理?如果该不动产上存在债务如何处理?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王某和李某购买了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的按揭贷款,王某系主贷方,李某系共同借款方,双方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婚后每个月贷款从王某账户划扣。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判决了双方离婚,并判令位于XXX小区的房屋的使用权归李某使用,但并未解决房屋债务问题。离婚后银行仍按月从王某账户中划扣,王某认为法院已经判决房屋归李某使用,虽起诉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其离婚之后还贷部分,李某表示当时法院只确认了房屋使用权,其不具有还款义务。那么王某要求李某归还离婚后代为偿还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李某放弃房屋产权,房屋及王某离婚后归还的贷款如何处理?

二、夫妻之间可否对债务进行约定?夫妻之间债务约定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债务的认定可否对抗债权人?

   

例:王某和李某婚后共同向张某借款40万元,后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和李某各承担债务20万元,那么王某和李某可否以法院判决为由,主张只归还判决确认自己应负担部分金额?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王某和李某向张某所借40万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张某仍可以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归还40万元,换言之王某和李某都负有归还40万元债务。如果40万债务由王某一人归还,那么王某可以向李某主张其应承担部分的债务。同理,夫妻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也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三、最高人民关于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1.适用范围?


2.禁止性规定?


3.彩礼范围?哪些情形不属于彩礼?


4.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诉讼主体?


5.彩礼返还应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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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间:每周一、周三、周五19:05—20:00
播出频率:FM104襄阳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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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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