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刑法》第191条 洗钱罪

文摘   2024-09-12 18:1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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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刑法》第191条 洗钱罪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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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案例一


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间,王某(已判刑)通过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0亿余元。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等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帮助王某与A公司达成股权投资协议,由江苏某公司使用非法集资款人民币1亿元收购A公司30%的股权。2016年6月,上述1亿元资金由江苏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汇入由被告人李某担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账户。后期1亿元资金的使用经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审批后用于投资、偿还债务、借款等。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警察同志,我被骗了,快帮帮我!”


2024年8月8日晚上8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塔子湖派出所接到辖区赵女士的报警电话,当班民警迅速前往处警。原来,赵女士平日热衷于炒股,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某炒股软件上看到帖子,有人声称可以推荐股票,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赵女士添加了对方好友。随后,她按照要求下载了一款炒股软件,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赵女士发现对方推荐的股票一路上涨,于是决定跟着操作。7月8日,她充值第一笔钱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之后陆陆续续向其指定账户转账87万元用于购买股票。直到8月3日,赵女士发现自己无法登录这款炒股软件,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紧向警方求助。


派出所民警通过梳理受害人的转账记录,发现骗子指定账户的钱款最终流向了杭州某相机店,8月17日,办案民警赶赴杭州,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查询到了涉案相机店,并拿到相关转账记录。


办案民警通过调查走访,锁定了嫌疑人的落脚点,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民警在嫌疑人赖某的出租屋附近进行蹲守此时,赖某正忙着整理打包好的箱子,民警迅速冲进出租屋将嫌疑人赖某控制,从其现场打包好的箱子中搜出相机9台、镜头1个,若干相机包及相机清洁套装,总价值20余万元。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赖某对自己帮助“上线”洗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31岁的赖某是浙江人,早前,他在某境外聊天软件上看到一则兼职信息:只要帮助接收快递,并根据“上家”指示发快递,就能按照收寄快递的公里数获取相应提成,活不累,收入还不错,赖某答应接下这个差事。于是,他来到“上家”提前准备好的出租屋,用对方准备好的手机收寄快递。赖某说,这些相机是原价从官网进货,再以低于原价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卖给某相机店,并用“上线”提前准备好的收款码收钱。从7月初至今,他从中获利3000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赖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办案民警正在全力,追查其“上线”人员,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洗钱”套路解析

   

花高价大量购买照相器材,再低价倒卖给相机店,显然不符合正常逻辑,看似“亏本”生意的背后,其实是骗子精心布置的“洗钱”陷阱。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赖某是电诈环节中负责把赃款“洗白”的“下线”。不法分子的“洗钱”过程是,赖某的“上线”用诈骗得到的赃款到官网购买照相器材,再由赖某将买来的器材便宜出售给某相机店并收款。不法人员正是通过高买低卖照相器材的方式,把骗来的赃款进行“洗白”。


1、“洗钱”一词的由来?


答:“洗钱”当然不是把钱丢进洗衣机里洗,但确与洗衣机有些渊源。“洗钱”一词是外来词语,由英文直译而来。20世纪初,国外某犯罪组织不知如何处理手上的赃款,于是开了一家洗衣店,将黑钱悄悄添进洗衣店每天的营业额里,赃款就摇身一变成为了合法经营所得,被“洗”干净了。由此,“洗钱”一词专指通过某些方法将赃款转化为形式上合法收入的行为,洗钱的实质是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转移、转换,给其披上合法外衣,进而模糊或切断与上游犯罪的关联,达到表面合法化的效果。


2、我国《刑法》对洗钱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了刑法的规定外,我国在2006年就发布了《反洗钱法》。


3、为什么要打击洗钱行为,并专门立法?


答: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专门立法是基于三个需要。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4、打击洗钱犯罪有何动态?


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此,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现实中查处的洗钱犯罪多吗?


答:公开数据显示,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今年1至6月审结349件573人。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至2023年一审审结洗钱案件中,洗钱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过八成。


6、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答: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以下七类:(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


7、这七类犯罪以外的洗钱行为是否不构成犯罪?


答:并非这七类犯罪以外的洗钱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洗钱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1)提供资金账户的;(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新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7)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9、案件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答: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很多洗钱案件被侦破后,警方都发现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的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公众应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应恪守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坚持合法挣钱、生财有道,切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从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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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频率:FM104襄阳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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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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