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直播室
案 例
案例一
“洗钱”套路解析
花高价大量购买照相器材,再低价倒卖给相机店,显然不符合正常逻辑,看似“亏本”生意的背后,其实是骗子精心布置的“洗钱”陷阱。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赖某是电诈环节中负责把赃款“洗白”的“下线”。不法分子的“洗钱”过程是,赖某的“上线”用诈骗得到的赃款到官网购买照相器材,再由赖某将买来的器材便宜出售给某相机店并收款。不法人员正是通过高买低卖照相器材的方式,把骗来的赃款进行“洗白”。
1、“洗钱”一词的由来?
答:“洗钱”当然不是把钱丢进洗衣机里洗,但确与洗衣机有些渊源。“洗钱”一词是外来词语,由英文直译而来。20世纪初,国外某犯罪组织不知如何处理手上的赃款,于是开了一家洗衣店,将黑钱悄悄添进洗衣店每天的营业额里,赃款就摇身一变成为了合法经营所得,被“洗”干净了。由此,“洗钱”一词专指通过某些方法将赃款转化为形式上合法收入的行为,洗钱的实质是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转移、转换,给其披上合法外衣,进而模糊或切断与上游犯罪的关联,达到表面合法化的效果。
2、我国《刑法》对洗钱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了刑法的规定外,我国在2006年就发布了《反洗钱法》。
3、为什么要打击洗钱行为,并专门立法?
答: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专门立法是基于三个需要。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4、打击洗钱犯罪有何动态?
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此,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现实中查处的洗钱犯罪多吗?
答:公开数据显示,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今年1至6月审结349件573人。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至2023年一审审结洗钱案件中,洗钱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过八成。
6、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答: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以下七类:(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
7、这七类犯罪以外的洗钱行为是否不构成犯罪?
答:并非这七类犯罪以外的洗钱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洗钱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1)提供资金账户的;(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新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7)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9、案件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答: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很多洗钱案件被侦破后,警方都发现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的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公众应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应恪守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坚持合法挣钱、生财有道,切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从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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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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