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一)

文摘   2024-09-23 11:5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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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一)

 上线律师 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周亚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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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解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本质上达成法律上所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依据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从实践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通过微信等新型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借款合意。而钱款的交付则一般有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只有完成了借款的交付,才会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

所以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公式=意思表示合意+交付借款。

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意思表示合意的存在形式除典型的借款合同外,还可以是:能够体现借款关系、金额、利息、期限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交付借款的存在形式除典型的银行转账记录外,还可以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合理的现金交付、代债务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向债务人指定的第三方交付借款、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并履行等其他双方约定的交付借款方式并履行

司法实践中,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第一,产生原因方面,借条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形成,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欠条可基于多种事实产生,比如借款、买卖、损害赔偿等,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第二,诉讼时效方面,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三年。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方可随时向借款方主张还款,诉讼时效最长达到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则为三年。当然,当事人若不进行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据诉讼时效届满进行裁判。

2、若发生了民间借贷法律纠纷,如何举证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正如前文所述,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要点分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那么作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要想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对于原告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1.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

2.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而不需要借款人专门出借款项的。

4.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

对于被告来说,若不同意承担原告诉请的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合意是无效的,或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若被告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达成欠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欠缺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原告依然需要对双方之间就诉请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

其次,若原告提供了客观的转账凭证证明其向被告支出了款项,并据此要求被告还款的,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归还的,原告依然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只要能够令法官对原告所述的借贷事实存疑的,被告即视为举证成功。

综上,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也可以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及时说明。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际中也常见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仅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能够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

年龄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谓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指对普通的事物和行为欠缺基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不能作出正确的、有效的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

年龄在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重大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有效的意思表示,或者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如何计算利息,如何计算本息

自然人之间确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对双方已经发生的款项往来进行结算,区分款项性质是本金、利息或是其他无关款项。在计算欠付的款项时需要考虑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主张权利所付出的成本。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四倍。

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三类:1、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2、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逾期利息;3、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但实践中,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会将原来的本息进行结算,之后按照新的总额出具借款凭证并计算利息,在此情况下,若前期利息计算合法,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若有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算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无论如何计息,借款人在借期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原始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期利息和原始本金之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若款项存在出借时即扣除利息的情况(俗称“砍头息”),该部分利息应当在本金中进行扣除。

对于约定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若双方对于本息支付时间和性质没有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超过部分再抵充本金。((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若双方在借贷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款项,该些款项的总额不得超过利息的法定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出借人一般都会将夫妻双方共同诉为被告,对于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或者都明确表示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借贷的款项,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当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情况算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关于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理解,可以打个比方:丈夫向朋友借了钱,写了借条,妻子并没有签名,但是借款直接转到了妻子账户、通过妻子账户还款,或者债权人通过沟通有证据证明妻子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即可视为事后追认。当然,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需要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记录、交易凭证等一系列事实材料进行细致入微且全面详尽的分析与考量。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开支。

怎么界定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最常见的其实就是刷个人信用卡用于买车或购置家庭生活用品,如果是明显属于个人消费的刷卡就没办法认定为共同债务了,这里重点提示一个常见现象,很多当事人经常进行信用卡套现,账单显示的消费内容通常都是虚构的消费行为,这些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家庭生活所需开支。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常的吃穿用度花销、子女的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综合来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主要范围在于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赡养的老人、其他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进行的“日常性”与“必要性”消费。

1、个人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关系,小明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台家用洗衣机。后来小明违约未能按时还款,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台洗衣机是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离婚或分财产的时候,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关系,小明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豪华车辆。小明逾期不还,该笔贷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明显不属于,虽然车辆具有对家庭生活所需的必要性,但玛莎拉蒂豪华车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购置的高端车辆,应区别于普通的家庭生活需要用车。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顾名思义即家庭日常合理支出,洗衣机和豪车,还是有所不同。

(三)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抚养子女)和赡养义务(如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债务通常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而产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双方就管辖问题没有约定,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关于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

被比喻为借条的“保质期”。

民诉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的诉请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1. 借贷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 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3. 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4. 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如若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确系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人就很难胜诉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债务人主动主张诉讼时效届满才可以)。

针对债权人而言,需要格外注意借款日期和还款期限,不要忘记定期催要欠款,下述内容可作为参考:

一、保留好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律师函、信件、快递票据、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以上材料均是为了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

二、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三、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债务人为单位的,可以采用与对方起草清欠会谈纪要的形式。

四、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追加担保人或担保财产。

五、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录音、电话、短信、微信记录等。

六、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当然,提起诉讼或仲裁也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

  针对债务人而言,需要保留好双方之间的信件、快递票据、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可以善用诉讼时效用以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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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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