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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在刑法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妨害司法罪类目下。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对象是“他人”,不限于女性,也可能是女性,但是必须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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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