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刑事罪名解析“组织卖淫罪”

文摘   2024-10-22 15:5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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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刑事罪名解析“组织卖淫罪”

 上线律师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洪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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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在刑法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妨害司法罪类目下。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该罪名的客观表现

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至于本人是否参与卖淫、嫖娼,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这里说的“组织”,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1、行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现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

2、行为人没有固定的场所,但组织、操作他人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例如一些按摩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异议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短信、网络、微信等新手段组织卖淫也称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





二、组织的对象


组织对象是“他人”,不限于女性,也可能是女性,但是必须是“人”。






三、入刑标准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情节严重”,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协助卖淫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但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情节严重”,处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为为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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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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