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劳动争议相关案例分析(二)

文摘   2024-10-30 15:5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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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劳动争议相关案例分析(二)

 上线律师 :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  王华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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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
案例基本情况:
赵某诉河南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9年5月,河南某公司决定成立湖北分公司,任命赵某为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25日,河南某公司通知任命案外人陈某担任湖北分公司总经理。2022年4月8日,湖北分公司向赵某出具辞退通知书:“由于你在工作履行过程中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旷工、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劳动态度恶劣,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赵某不服,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赵某与河南某公司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河南某公司向赵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余万元。

法律要点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本案关于赵某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仲裁时效一年的一般时效规定。

本案中,赵某于2019年9月1日进入河南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其担任河南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且经河南某公司授权以分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对劳动者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救济渠道应当知晓,赵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河南某公司提出过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事实。其于2022年4月28日首次申请仲裁,要求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风险防范要点:

1.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应当保持持续性、完整性,第一次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签。没有及时续签,纠纷发生时,仍然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3.持续用工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赔偿仲裁时效起算点一直是《劳动合同法》中较为争议的部分。目前已有明确意见: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即: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

结合前述案例,赵某是在2019年9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他在2019年10月1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如果自该时间点起一年内,其向公司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赵某在2022年4月28日才申请仲裁主张该权利,已经年超过一年,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

案例基本情况:

林某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年1月5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艾某微信联系林某沟通网络带货事宜,双方于2023年1月8日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将于下周开播带货。随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添加林某微信通知培训事宜,并确定上班时间。林某便在约定的时间使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周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4月13日,周某告知林某当日不直播,并表示以后也不再进行直播带货了,林某询问工资结算事宜时,周某回复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正常结算。2023年4月24日,艾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林某受本公司雇佣,受聘于本公司从事直播工作。2023年4月24日,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要点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林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在2023年1月8日被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录用从事直播销售工作、1月10日被安排参加培训,林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林某从事的直播工作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服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连续两月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平台用工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实践难题。

1.禁止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以“兼职协议”、“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名义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事实。

2.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中的证据呈现电子化趋势,比如:电子合同、聊天记录、平台管理数据等,日常注意保存相关电子证据。

3. 当前,法院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主要是通过审查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比如:从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等方面考量。


案例六:劳动者养老保险纠纷

案例基本情况:养老保险纠纷

王某诉某环卫所劳动争议案


王某出生于1957年8月,2000年5月1日,王某入职环卫所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社保。达到退休年龄后,已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一直在环卫所工作。2021年4月13日,王某因病需住院治疗,向单位提出以后不再上班,2022年2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环卫所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今后发生医疗费按照职工医保承担统筹部分损失的责任等。仲裁委以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王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律要点分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九条第十五项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该情形下,可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 号]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计算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1.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否则可能承担相应养老保险损失赔偿责任及经济补偿金。


2. 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将社保随工资发放,避免承担养老保险缴纳义务。


3.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能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替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为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兜底性定位、低保障性看,其不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满足养老需求。


4.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了社保,但是因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


5.若因为劳动者自己的原因不能为其办理保险手续,比如有的地方劳动者如果自行购买了城乡居民养老则单位无法在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养老,此种情况,请企业及时固定保存相关书面证据以备纠纷发生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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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间:每周一、周三、周五19:05—20:00
播出频率:FM104襄阳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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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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