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直播室
案例基本情况:
林某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年1月5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艾某微信联系林某沟通网络带货事宜,双方于2023年1月8日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将于下周开播带货。随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添加林某微信通知培训事宜,并确定上班时间。林某便在约定的时间使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周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4月13日,周某告知林某当日不直播,并表示以后也不再进行直播带货了,林某询问工资结算事宜时,周某回复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正常结算。2023年4月24日,艾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林某受本公司雇佣,受聘于本公司从事直播工作。2023年4月24日,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要点分析
案例基本情况:养老保险纠纷
王某诉某环卫所劳动争议案
王某出生于1957年8月,2000年5月1日,王某入职环卫所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社保。达到退休年龄后,已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一直在环卫所工作。2021年4月13日,王某因病需住院治疗,向单位提出以后不再上班,2022年2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环卫所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今后发生医疗费按照职工医保承担统筹部分损失的责任等。仲裁委以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王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律要点分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九条第十五项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该情形下,可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 号]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计算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1.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否则可能承担相应养老保险损失赔偿责任及经济补偿金。
2. 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将社保随工资发放,避免承担养老保险缴纳义务。
3.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能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替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为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兜底性定位、低保障性看,其不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满足养老需求。
4.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了社保,但是因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
5.若因为劳动者自己的原因不能为其办理保险手续,比如有的地方劳动者如果自行购买了城乡居民养老则单位无法在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养老,此种情况,请企业及时固定保存相关书面证据以备纠纷发生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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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