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要十倍赔偿,法院:与生活消费习惯不符,不予支持
在服用所购买的减肥产品身体不适后,买方“知假买假”,短时间内再次购买3盒同款产品,并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两次购物款,以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近日,九派新闻从办理该起案件的河南许昌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由于买方加购行为明显与生活消费习惯不符,最终,法院认定对加购部分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图/VCG
九派新闻了解到,今年2月,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王某分享自己的减肥成果后,向其购买了3盒咖啡减肥产品,共1794元。3月1日,张某再次向对方购买3盒同款产品。但张某表示,服用上述产品后,身体出现了不适,于是将该减肥产品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内含有国家违禁品西布曲明。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于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早在2010年,此类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被停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两次购物货款3588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58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未取得经营销售相关产品的授权,本案中减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也与实际不符。
但在本案诉讼前,购买者张某已经有过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种理由提起的诉讼。在将上述产品送检当天,还与卖方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商量具体用法。
法院认为,张某第一单购买的3盒产品没有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需求,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但在短时间内,其又加购3盒,明显与生活消费习惯不符,结合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对加购部分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货款3588元,并支付首单惩罚性赔偿17940元。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指出,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九派新闻记者 彭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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