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伪造维保记录单被罚1万元,不服拟复议但经释法说理后主动撤回
全市行政复议调解案例选编其七——某公司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某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存在伪造维保记录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已进行深刻反思,现已认识到错误,且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认错态度诚恳,申请人将加强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未有过违法不良记录,此次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伪造10部电梯维保记录,伪造维保记录数量较大,造成安全隐患较大,并非情节轻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幅度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只对其按起点金额罚款一万元,已是对其从轻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的提供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伪造电梯维保记录,应当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一万元的罚款,已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最低处罚。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小区电梯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应当严格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处罚并不以是否产生危险后果进行处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不足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及时回应企业的诉求,行政复议机关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联系,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终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首违不罚”。首先,“首违不罚”指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而本案中,申请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小区电梯的日常维保工作本身就是以预防电梯事故发生而制定的制度,不定期进行维保,致使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显著增加,危及小区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条是针对未对电梯进行定期维保的一个处罚,不以违法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为依据,而是对不定期维保这个行为进行的处罚,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并不能成立。最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一万元的罚款,也是在法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处罚结果适当。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上寻求平衡点。虽然因为疫情的情况,导致现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些困难,同时,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也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但是,特种设备安全关系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这要求特种设备必须要加强预防,作为特种设备监督机关,也应当加强监管,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的目的,确保特种设备不出现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这起案件,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过复议机关的释法说理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随后,被申请人也提交了全套案卷材料,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结果适当,最后复议机关依法终止对本案的审查,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理顺了申请人的心结,实质性化解了这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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