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标签虚假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

文摘   2024-11-16 22:46   重庆  
某食杂店销售散装大米虚假标注案
高小超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0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食杂店(个体工商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带包装的小米(包装标注计量称重销售)标签内容虚假,要求予以查处。执法人员依照小米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查明该生产厂家已于2019年更名,涉案小米非标称厂家生产。涉案小米产品除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外,食品名称标注为特供小米。查清违法事实后,关于此案的定性处罚,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食杂店的行为属于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定性,依据五十三条,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小米产品除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外,食品名称标注为特供小米也存在问题,某食杂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虚假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定性,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涉案小米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及特供小米食品名称等均存在问题,某食杂店的行为属于销售虚假标注散装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定性,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

各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简要分析:

这是一起销售散装食品标签内容虚假案。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部分执法人员存在模糊认识,需要厘清思路。尤其是销售进行包装过的散装食品,其标注内容虚假是否按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罚,需要进一步分析说明

一、分清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散装食品是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是否是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的行为;是否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是否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只有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销售时无需称重或计件的食品,才属于预包装食品,否则就属于散装食品。本案,某食杂店销售带包装的小米,但包装标注计量称重销售,其经营的小米应当属于散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二、厘清散装食品标注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标注要求等有严格的规定;对散装食品只有“标明”有关事项的规定,而且这些法定标明的事项与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相比较要简单的多。预包装食品标签与散装食品的标示并不相同,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法定的标注内容,散装食品标明的信息相对简单,主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起码的知情权。实务中,不能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规制散装食品标注内容。

三、弄清散装食品虚假标注的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销售散装食品未依法进行标注及标注内容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并不明确,导致基层查办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困难。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来进行分析。该书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解读是:“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1)新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新法第七十二条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如果未遵守新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综上,散装食品虚假标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定性,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虚假的规定进行处罚,亦即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定性,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本案,某县市场监管局第三种意见正确

说明:转发引用本公众号原创文章需标明出处及作者。




      阅读后烦请在右下角点“在看”鼓励

     

     长按上方二维码关注


小郑食话实说
专注食品资讯,整理分享食品生产许可、监管、标准、标签、办案等案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