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印有“护肤茶油”的山茶油属于食品还是化妆品?市监局不予立案获复议维持

文摘   2024-11-18 21:46   重庆  


标签上印有“护肤茶油”的山茶油属于食品还是化妆品?市监局不予立案获复议维持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府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魏源路西资园十二巷。

法定代表人:李良晖,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回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处理结果。2.追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在拼多多商城“某旗舰店”(该店铺营业执照是某有限公司)购买护肤山茶油,到货后发现,产品瓶身宣传为护肤茶油,可实际注册号为食品注册号,并非化妆品备案信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无法查询到该产品信息,违规上市销售,该行为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未备案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了“某有限公司”违法售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在12315平台告知我经核查,该公司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故不予立案。商家明显违法,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没有第一时间查处,反而告知其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一、经现场查验,案涉产品系食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的规定,案涉当事人没有实施举报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1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分流到我局关于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出售的小包装山茶油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同年 1月 17日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案涉产品系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茶油,某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立了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案涉产品系初级农产品,成分单一,经查未发现某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中添加其他物质,通过查验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数据、食品检验合格证等资料。某有限公司销售的案涉山茶油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没有实施举报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经查案涉产品在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单价19元/支,自上架后总计销售43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标签上印有“护肤茶油”系宣传表述不准确,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某有限公司已经对案涉的产品进行下架。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某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二、案涉产品系食品而非化妆品,申请人要求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案涉产品系初级农产品不是化学工业产品。被申请人结合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实际特点及成分,案涉产品为食品而非申请人所述的化妆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案涉产品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要求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查验、告知的义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举报信息,2023年 1月17日收到经营者某有限公司核查,2023年 1月18日对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年1月1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某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涉产品标签宣传的违法问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某有限公司也对所有案涉产品做了下架处理,该产品销售数量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适用法律准确的。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在拼多多商城“某旗舰店”(该店铺营业执照是某有限公司)购买50ML某茶油1瓶,付款11.99元。申请人收到货后,于2023年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了“某有限公司”违法售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分流,由被申请人受理关于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出售的小包装山茶油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的举报。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案涉产品系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茶油,某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某有限公司销售的案涉山茶油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没有实施举报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涉产品在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在标签上印有“护肤茶油”系宣传表述不准确,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某有限公司已经对案涉的产品进行下架。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网上平台购买订单截图、产品照片、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责令整改通知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举报并开展核查。对于举报部分展开调查,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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