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虽小,争议可不小。
散装食品的包装容器之上,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需要“标明”有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人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这里所称的标示(也就是法条中的标明)是否属于食品标签?
标签也好、标识也好,它是名词;而标明和标示都是动词。如若一定要细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这样说:标签是指一个明确的载体,是特指一个具体的外在形式;而反映在这个载体上的,是对各种相关信息的记载、显示,也就是标示。提出这个问题的原意,并非表面上的标签是否等于标示(名词是否等于动词)这么简单。我估计,提问者的画外音还是想探讨:标示能否按照法律对标签的要求来规制?
遍查《食品安全法》,其实并没有对食品标签给出法律定义。相关的条款,也只是两处:“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再来查阅规章征求意见稿中给出的定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27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容器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识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7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包装、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我们可以看出,总局在最近的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上的“标示”,均定义为食品标签,这将是首次由法律给予定义的食品标签概念,之前7718中虽有定义但毕竟不是法律。
笔者认为,无论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其标签标示的内容,都应依照食品法律法规对标签的相应要求规制,换言之,不应对名词标签与动词标示作人为的区分,这并不是总局《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新设的原则,而是食品安全的本质要求。个中的道理在于:食品标签标注是食品在终端市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信息载体,其合法性、准确性、直观性与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它可能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总局在《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网页信息标注、特殊食品经营场所的提示牌标注新设了要求,而这两种“标注”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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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涤非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市场局首届法治专家,国家市场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学院培训讲师,镇江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镇江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经济专委会成员。
在食品药品监管及市场监管法制岗位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及理论经验,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复议及诉讼案件,所办案件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十大典型案例。
对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法规有深入研究。历年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半月刊》、《中国医药报》等刊物上发表文章多篇,研究成果获省级奖项。曾参加《江苏省两小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地方立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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