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在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中几乎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性知识。但最近老梁却发现,这个常识性知识,有不少地方的司法局居然不知道。这真让老梁觉得匪夷所思!
老梁是从网友在本号文章的留言和发给老梁的私信中发现这个“秘密”的。
针对职业打假问题,老梁近日在本号连续推送了《人渣!连一个失去丈夫后独自带着两个女儿艰难度日的残疾女人都不放过!曝光一个职业打假人的丑恶嘴脸→》、《“人渣”续集来了!那个“职业打假畜生”继续缠着残疾女要钱,未能得逞后居然恼了,威胁称:协商不成功,你去给市监局的人说吧》、《打蛇打七寸!职业打假人的“七寸”找到了,那些“人渣”类的职业打假人蹦跶不了几天了!》等系列文章,文中提出了应对职业打假的三点建议,即:
一是用足用好“终止调解”这个手段。只要辖区内商户对职业打假人的调解要求不同意,就只能终止调解,市场监管部门把终止调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行了,对终止调解行为职业打假人没有复议诉讼权,这起投诉的处理就结束了。
二是用足用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措施。对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商家,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要用足用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等措施,尽量减轻商户压力,打消其“花钱买平安”、向职业打假人低头妥协的念头。
三是指导商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跟职业打假人战斗。即便商家确实被抓住了把柄,那也不要让职业打假人轻易拿到这笔钱,要让商家知道,即便商家赔了职业打假人钱,但只要商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对其依法处罚。要鼓励商家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维权,别怕打官司,一直打到让职业打假人觉得在你们这儿弄点钱太不容易了为止。只要大部分商家都这么做,就一定会让这些职业打假人知难而退,逼得他们不得不转移“战场”。如果全国都这么做,职业打假人的“活动空间”就会越来越小,直至彻底失去生存空间。
老梁的建议得到了广大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的热烈响应和充分认可,系列文章收到了海量留言,老梁还收到了不少私信。在留言和私信中,针对老梁上述第一点“用足用好‘终止调解’这个手段”这条建议,不止一位同仁透漏,当地的司法局对行政调解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予以受理。
说实话,老梁刚看到这些留言和私信时还有些不太相信,因为堂堂的复议机关怎么着也不至于无知到这种程度吧?
但一位网友随后发给老梁的一份《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让老梁彻底信了——还真有司法局就是这么无知!
为啥老梁说这些地方的司法局实在无知呢?是因为“调解不复议不诉讼”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行政机关只要不是法盲就就没有不知道的理由,更何况是司法局呢?
关于“调解不复议”,不论是原《行政复议法》还是新《行政复议法》,都规定的都明明白白。原《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难道,身为履行复议机关职责的司法局人员,连《行政复议法》都没认真看过一遍吗?
关于“调解不诉讼”,法律规定的也是明明白白。《行政诉讼法》未将行政调解行为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在法律规定如此清晰明确的情形下,很多地方的司法局居然对不服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职业打假人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司法局予以受理。请问司法局,你们受理这样的复议申请,究竟是要让市场监管局怎么做呢?是不允许市场监管局终止调解而永无休止地调解下去,还是要让市场监管局去强迫商家不能拒绝调解呢?这都行不通吧?
在老梁看来,司法局如此无知,对行政机关来讲,其实比法官胡来更加可怕。因为法院判错了,行政机关还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但如果是复议决定错了,对行政机关来讲可是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只能无条件服从啊!
老梁疑惑,一个堂堂的复议机关,啥时候变得如此无知、如此匪夷所思了呢?是政府法制办“变身”司法局之后吗?老梁不得而知。但老梁确实有所感觉,就是觉得现在的司法局,与原来的政府法制办相比,确实显得有点儿怂了,怕这怕那,不像原来那么硬气了,人员素质也好像真的是在显著下降。
老梁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尽快提升素质——毕竟现在的司法行政机关还承担着原来政府法制办的职能啊,万万不能丢政府法制办的脸啊!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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