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肇事”也担责?法官做客《新闻夜线》深入解析

政务   2024-09-10 18:32   上海  


行人闯红灯致电动车主被轧身亡案

引发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

行人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为什么判定机动车不承担刑事责任?

行人的路权就一定高于其他道路参与者吗?



新闻夜线

9月10日晚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法院特聘教授陈庆安受邀做客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夜线》栏目,围绕行人闯红灯致人被轧身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决,深入探讨涉道交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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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行人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董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是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还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的人员,同时还包括行人在内的非交通运输人员。 


从过往的判例来看,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例多吗?


董  果


在交通肇事罪总量中占比不多,但是也有不少此类案件的存在,比如我们平常经常碰到的,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致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了避让行人发生重大事故,还有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和非机动车产生碰擦导致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产生重伤的。



本案中,机动车的驾驶员最后被认定是无责方,是有什么样的依据呢?


董  果


结合当时的路口的监控录像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我们能够证实,案发前机动车驾驶员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是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放行,而且它还是该路口中等待放行的第二辆车。行人周某闯红灯的时候,刘某所驾驶车辆的前一辆车已经行驶出停车线,刘某的车辆跟随起步并且十分接近人行横道线。这时,小跑的周某在过横道线时撞到了骑行的非机动车驾驶员林某,导致林某倒地,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左前车轮瞬间碾轧到了林某。从周某撞倒林某直至林某被车轮碾压之间的时间不到2秒钟,寻常人根本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就林某倒地下来的位置来看也很难避免碾轧的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刘某对本案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同时他主观上也不具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刘某不应该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的交通肇事人周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但是他又有在警方通知之后去认罪的情节,那在量刑上如何考量?


董  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被告人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也规定了被告人如果有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恶劣的情节的,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本案来说,行人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在案发之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我们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在审理过程当中认罪认罚等综合因素,最后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陈教授,您认为这起案件到底特殊在哪里?


陈庆安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能够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尤其是敢于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刑事责任,是非常正确,也是非常有勇气有担当的。 


长期以来,行人违章现象比较普遍,但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比较少。实际上,无论是《刑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明确规定,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行人和机动车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违反规定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全社会都是一个很好的普法,网络上有很多网友积极评论,给予充分肯定。


因此本案的判决具有普遍性的教育意义,称得上是一个标杆性的案例。



有些评论说行人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多关注多保护,判决上应该更偏向行人一些,对于这样的观点您怎么看呢?


董  果


我们法院每年都会受理许多涉及交通事故类的案件,也不乏一些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对于行为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对交通法规以及刑事法律没有全面的认识,就容易产生部分认知偏差或者误区。


我们在办理案件中一直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持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审慎裁判。


行人作为交通的参与者,他的路权是不是要高于其他的一些参与者?


陈庆安


我认为这个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和误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和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违反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可否认,在交通事故中,和机动车的钢铁之躯相比,行人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因此,我们一直把行人视为弱者,给予特殊的保护。但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一些认识误区,把立法和司法对行人的特别保护视为一种“靠山”,形成了“我是弱者我有理、弱者可以免责”的错误认识,极端的还导致了“碰瓷”现象,这不利于行人培养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


这样一个判例是不是有助于增强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


董  果


是的,从我们法官裁判的视角来看,依法公正的判决、充分阐释裁判的理由以及裁判的正当性合理性,能够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真正发挥出法律教育、引导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理念和原则,使裁判符合立法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


如何让我们这些道路参与者,更好地消除误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陈庆安


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需要的,绝对平等的保护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盲聋哑人等,法律都有特别的保护。实际上,国家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都面临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但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坚持比例原则,不能因为对一部分群体的保护导致另一部分群体甚至整个社会受到更大的伤害,不能影响法律最终目的的实现。就《刑法》而言,不能影响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一个好的判决,胜过几百条法律。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法治发展的很多都是有影响力的个案判决,本案准确认定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应当进一步广泛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判决一案、治理一片。


以上内容转载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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