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珩隆公司”合同诈骗罪案被害人信息核对公告

政务   2024-09-24 17:52   上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4)沪0107执9号合同诈骗罪一案,被执行人为陈喜宝、岳文龙、程贤武、蒋鹏飞、陈晨等人。涉案公司为:“上海珩隆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珩隆公司”。


为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被害人案款,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请被害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现就“珩隆公司”的被害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1、“珩隆公司”的被害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入口一: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关注“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件信息核对”进入,选择 “珩隆公司”合同诈骗罪案,点击进行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入口二:用户通过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 “地方特色”进入“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功能,选择 “珩隆公司”合同诈骗罪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2、登录平台必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平台在线验证银行卡信息,目前仅支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若没有该类银行卡请至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进行核对确认。有关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


3、“珩隆公司”案件的被害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


已实际缴纳的全部费用(包含服务费、出关费、鉴定费及责任风险金等)减去已收到的所有退费为实际损失金额。无实际损失金额的被害人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4、对损失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


本人用于合同履行的银行账户卡号、填写银行流水详情,并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及银行流水照片。


5、被害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被害人死亡证明、被害人的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被害人的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同一被害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6、被害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7、平台上线时间为:


2024年9月27日。核对确认期限: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止。请被害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8、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平台上线期间的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致电上海大数据中心电话“962600”转“3售后服务”转“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受损款项将于被害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及时发放。有关案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1、被害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其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被害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请仔细阅读上述公告内容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5、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被害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在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平台上留言,或在上述期间的工作日的下午14:00-15:00拨打021-2227357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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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核对平台常见问题解决指南



供稿部门  |  执行局

责任编辑  |  陈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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