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茜、罗荟:数字法院建设融入社会治理的挑战与进路——以上海法院“数助治理”应用场景的实践为例

政务   2024-10-18 20:47   上海  



本文刊载于《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37期


数字法院建设融入社会治理的挑战与进路——以上海法院“数助治理”应用场景的实践为例

王 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


罗 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法院的政治机关属性和司法为民本质,决定了法院是参与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法院以司法裁判为载体,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及引导正向价值观的作用,并辅之以司法政策实施、延伸司法服务等手段,主要依托办案不断拓宽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这种传统参与社会治理方式可能存在短时效、突击式、依赖人为推动的局限性。伴随数字中国建设,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由主要依靠有形形式向依靠数据要素价值衍变,借力数字化向更深层次的可持续治理转型。

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成果同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法院建设。应用场景作为核心建设工作之一,是以大数据为抓手,预设场景模型,通过司法数据的自动筛查、比对、碰撞,发现和推送隐藏在案件中的问题线索,实现质量评查和风险预警的目的。前期应用场景建设侧重于法院内部治理,设置“数助办案”“数助监督”等模块,将模型规则事先嵌入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当案件在指定程序节点触发预设规则时,以审判系统弹窗、短信等形式发出存疑线索预警提示,帮助法官纠错防错、提升司法质效。随着内部治理应用场景的日益充实全面,上海法院将重点建设工作指向社会治理方面,并推出“数助治理”应用场景模块,通过激活大数据资源,深挖司法数据背后的社会隐患和治理堵点,围绕改善民生、行业监管、风险防控、营商环境优化、规范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攻坚建设,并以数据推送、数据查询、提供决策报告等多元形式满足数据利用主体的差异化需求,推动落实重点领域“抓前端、治未病”。


“数助治理” 应用场景的实践审视

“数助治理”应用场景的实践已初具成效,为数字法院建设融入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视经验。但因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仍面临理念、机制、技术上的挑战,须进一步审视优化。

数据供需预判不足影响治理精准度。在设置具体的场景运行规则时,一方面,受行业差异、规则缺失等因素制约,无法全面完整地预判全貌,随着时间变化,部分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可能已经得到修正,若不根据新情况、新需求适时调整,就可能导致数据供需不对称,影响数据的质量及供需匹配度;另一方面,业务规则设置以裁判文书中出现的某个问题为关键词,受裁判文书说理差异、裁判尺度不一、语言表述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很难达到完全的准确识别,最终推送的提示性信息可能无法全面满足数据需求单位要求。

外部理念更新滞后影响协同治理推进。外部单位因机构属性、职能范围、内部分工、监管体系等不同,可能对数字法院的概念内涵、建设意义了解不多,对法院推送数据背后的法理、问题背后的法律风险并不清晰。法院推送的数据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如何与监管措施相结合、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否具备充分法律依据等,此类未决的机制性、规范性问题都可能导致外部单位难以同法院达成观念机制上的共识,难以形成整合数据资源的合力。

数据壁垒未打通影响数据效能发挥。实践中一些应用场景的建设面临数据壁垒。一是跨系统的数据壁垒。受不同系统流通性、智能性和数据安全因素的制约,法院抓取外部数据及向外部监管主体一键发送监管预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或片面性,数据和信息的传递无法即时实现。二是与信息获取权限相关的数据壁垒。考虑到数据信息保护问题,对数据的使用都会事先进行脱敏或设置相应的获取权限,受权限范围的限制,可能出现无权限者想用而无获取渠道的处境。三是跨地域的数据壁垒。数字化建设的地区差异导致数据要素跨区域流通受到阻滞,不同地区差异限制了数据要素价值的辐射范围。

内外衔接机制缺失影响可持续治理前景。目前的数据利用以决策报告及数据推送形式为主。其中,决策报告对于法院的宏观分析能力要求较高,易受到专业度、综合研判不足的制约。数据推送形式因需要设置固定的推送范围和条件,可能会导致一部分过期、无效数据产生,影响数据准确度及常态监管效果。另有部分数据推送类场景虽然已经上链数据中心,但数据获取的权限、平台尚未完善,仍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对外数据推送。目前,“数助治理”应用场景占全部已建成场景类型比例较低,难以完成数量上的经验输送;已建成的“数助治理”应用场景中,部分场景后续的治理措施还未启动或动态反馈路径缺失,实效上的经验传送同样不足。无论是在数量上、实效上的硬成果,还是各类调研、宣传等成果转化上的软成果均未完全显现。


数字法院建设 有效衔接社会治理的理想路径

数字时代深刻影响了社会治理,法院系统要积极适应这种全新变化,有效融入数字时代社会治理,打造数字法院赋能社会治理的全新路径。

优化数字法院融入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不宜脱离司法机关本身的属性和定位,应从理念到规范落实层面统筹相应的顶层设计,确保数字法院建设的各项流程节点合法、合理、合规。

  • 一是结合法院自身属性和社会对法院的期待,确立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定位。明确将司法为民原则作为数字法院融入社会治理的立足点和初衷,始终秉持应用场景致力于改善社会治理的建设目标;明确法院参与的中立性原则,向外部单位提出的决策意见,避免存在不恰当的引导,避免数据推送的范围、公开的程度超过必要限度;明确权力不得滥用原则,从数据的输送到接收端口进行严格的权限审查,既要防止过于限缩权限造成数据流通障碍,也要避免权力滥用所引发的数据安全风险和信任危机。

  • 二是细化“数助治理”模块的流程闭环。在上海法院形成的应用场景申报、数字建模、推广评查、嵌入测试、核验反馈、优化完善六步骤基础上,细化社会治理类场景特有环节。在应用场景申报阶段,增加数据供需的评估环节和推送依据的核对环节;在嵌入测试和核验反馈阶段,对于人工反馈及电子反馈形式分别设置专有的反馈模板及反馈意见回收渠道;在优化完善阶段,引入相应的外部专家咨询机制,为应用场景的技术难点、数据转化效果攻坚等提供智力支持。

  • 三是从人才培塑、能力培训、硬件技术等层面加强配套措施供给。在人才和能力培养上,除专业法学素养外,应注重对社会调查能力、决策报告撰写等综合调研能力的培养;在硬件技术方面,需在突破系统壁垒、规则模型的精度、建设稳定的数据安全体系上发力,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严格权限管理和数据公开度审查,避免因跨系统的数据流通产生数据泄露。

强化数助治理共同体建设。法院是数字法院融入社会治理的推动者、参与者,但不是独行者。完善数助治理共同体建设有利于打破个体局限,推动数据的深度运用,实现从个体智慧向群体智慧的跨越。

  • 一是打造横向贯通、竖向流动的数字化平台基座。数助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前提是通过统一平台归集、沉淀、生成统一的数据,其数字基座必须是一个纵向覆盖所有层级法院、横向贯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统一数据平台和业务平台。横向要健全完善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通过同步数据上链或后续扫描录入等无纸化方式,实现数据统一归集与流通。竖向即共同体内部要打通不同流程节点、不同层级的数据流通,司法机关及各行政机关条线内部加强统一系统搭建,推动办案标准的结构化和操作流程的统一化,推动数据在条线内有效流动,同时打通各条线数据向统一平台的流通接口,实现数据在共同体间的畅通。

  • 二是促进数字需求的有效采集及数字语言的有效沟通。数助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在于确立互相知悉的数字规则体系,推动社会治理从经验思维向数据思维转变。为避免出现数据供非所需的情况,在需求侧,法院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对数据需求度、数据采集点、数据适用面等进行充分调研;在供给侧,司法数据在推送或回馈给共同体的时候也需要设置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推动数助治理共同体建设还需要法律知识及算法逻辑的共学共用,一方面要基于相同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行数字规则提炼,确保设置的模型规则共同体成员均看得懂,均能深度参与模型建设;另一方面,要基于相同的算法计算基础,采用经过解构和标准化的规则,通过机器代码生成相应的算法语句,进行数字模型搭建。

  • 三是协同推进平台模型的嵌入与实践预警。数助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通过算法将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嵌入到共同体的办案平台与系统中去,使其变成活的提示。这需要统一领导、集中协调,全面评估现有软硬件设施对数字化改革的适配性、兼容性,解决基础设施支撑、数据壁垒、成本消耗等问题,将应用场景预警提示模型嵌入业务流程,此后定期对规则和参数进行复核和改进,不断优化模型,准确实现信息抓取和提示。在模型运行效果反馈方面,增设数据一键反馈接口,推动模型预警效果的及时便利采集和数字化统计运用。

以长三角一体化为基点加快数据跨区域流通。依托长三角区域的数字治理水平及特有的地缘优势,可探索在长三角区域开展数据要素跨域流通先行试点,形成成熟模式后再全面普及。

  • 一是推动合作形式的逐步升级及安全保障。结合数据采集的便利程度、模型设计的复杂程度、成果形式的约束力程度等,数字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可以采用数据查询到数据推送再到决策参考的逐步递进合作模式,推动长三角区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逐步形成思想共识和操作惯性。在数据的共享形式方面,可以采用对话式合作到签订协议式合作再到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式合作,逐渐提升共享的体系化水平。在数据安全方面,加大对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分析等关键节点的安全技术研发投入,实现长三角数字一体化的重要信息系统设计、实施及运行阶段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 二是以打造上海法院样本为核心不断外拓。具体而言,就是打造上海法院系统纵向连接全国法院系统,横向串联上海行政机关的有效模式,以此为基础作为长三角各省(市)内部行政机关与法院衔接的有效样本。从上海全市层面来看,抓住全市全面推进公共数据上链、加强数据开放共享的机遇,为数字法院建设汇集更加丰富的数据资源,进而实现区域内部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数据对接与获取;从全国法院的层面来看,主动融入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拓宽数据服务范围,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接口对接,推动数据信息及时获得和有效回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数据服务支撑能力。

  • 三是完善系统间的数据融合与连接通道。在长三角区域数助治理方面,采用条块对接模式逐步开放数据共享权限,初期的模式可基于长三角法院之间、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等各自专业条线在以往跨域合作的基础上开放数据流通渠道。以法院系统为例,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司法大数据中心,消除跨域执法办案信息壁垒。条线数据跨域共享的同时,长三角各省(市)内部进行法院与行政机关数据互通的共享建设,最后在统一大平台上实现不同的数据流通渠道。在数据流通方面,长三角地区借助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与数字技术构建了区域政府数据共享系统,目前长三角地区的数据仓库已经储备了海量区域基础数据。可借助上述区域政府数据共享系统深化合作,同时考量长三角数据共同体对数据的多元化需求,持续整合底层数据架构,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对于不同区域、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同步读取,实现跨平台数据的运用及反馈。

坚持“问题+效果”导向建设“数助治理”应用场景全链条评估体系。数字法院建设追求实效,要建立深度跟踪、科学有效的全链条评估体系,形成以数据为驱动、数据监督管理为保障的全流程数据服务体系。

  • 一是以集体智慧评估必要性。数字法院融入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发现问题并提出精准需求。在需求提出环节,明确三项需求发现机制,即法院围绕审判执行重点任务提炼工作需求、行政机关监管执法中提出数据需求、人民群众反馈司法需求。提出需求后,在统一领导下,由数助治理共同体联合召开论证会,调动社会组织、高校院所、智库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治理要素及需求充分沟通,重点从需求影响程度、治理成本、预期价值分级评估等角度开展业务规范质检,根据选题所反映的需求紧迫程度确定建设的必要性。对于判定需要开展应用场景建设的,确定共同体的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共同做好建设方案设计,明确应用场景模型检索关键词,合理框定数据筛查范围,进而提升数据精准度。在数助治理成果检验时亦可采取此种共同质检的方式展开论证,研判对策方案的实践必要性及可行性。

  • 二是以技术力量衡量可行性。大数据应用于数字治理领域需要全面丰富的统计数据、先进的数据思维及数据处理技术。在明确需求方案的基础上,由数助治理共同体各单位联合组成技术攻关小组做好技术规范质检,解构分析需求,将实践需求转化为算法语言,进而提炼确定开展数据筛选的业务规则,研发具体的算法模型,通过共同体各业务系统数据抓取、数据上报、平台改造等形式,推动实现数据的有效抓取。在抓取有效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由实务一线执法团队综合判断所提取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从业务端提出优化方案后,再次以算法语言不断优化规则模型及技术算法,循环反复,直到形成最终模型。

  • 三是以实践成果检验实效性。数字法院融入社会治理的成果评价,最为直观的考量便是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制定该领域或该行业一套有效的行为规范,或是执法、司法人员在数据预警的基础上研发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路径,进而为同类主体提供行为参考,避免出现同样问题,实现从事后监督管理转向执法过程中的全生命周期管控。具体到社会治理类应用场景模型的效果检测上,需建立集内检、外检一体的综合检验模式。一方面,法院内部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定期以嵌入的规则模型筛查存疑案件线索,以查看此类问题案件的数量增减,侧面评估案件中所暴露的问题是否得到改善,以检验治理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法院与相关决策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联动开展线下回访、联合专项整改等形式,对治理的实效进行考评,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改善措施。

  • 四是以数据共享实现普惠性。数字化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深挖大数据富矿,打破技术壁垒和权限限制,对内共享提升法院办理数字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办理实效,对外实现数助治理成果的社会共享,逐步推动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产业协调发展。一方面,与社会公众共享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开放查询端口,允许社会公众在作出法律行为前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交易安全,实现更广泛意义上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面貌;另一方面,让更多公共数据在经过脱敏处理后为社会所用,使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服务经验的组织、个人有机会对公共数据的价值进行挖掘,释放其价值,发展新质生产力,以数字法院建设成果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数字法院建设是法院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要求,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展现了法院主动提升社会治理参与度的司法担当。数字法院建设融入社会治理,是数据的融入,更是理念、机制的融入。目前,上海法院作为数字法院建设的先行者之一,为数助治理的深入推进提供了理论经验和问题靶向。这并非一日之功、一家之力,通过打造数助治理共同体,从数据的输出端到接收端,构建数助治理成果的共建共享,为数字法院有效衔接社会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参考。


以上内容转载自《民主与法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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