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有哪些“坑”?

政务   社会   2024-10-15 14:34   上海  


缺乏理财知识能否委托亲戚朋友代为理财?



可否委托亲戚朋友代为操作自己的证券账户


委托理财产生亏损怎么办?


前述问题是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无法回避的存在,而问题的答案就隐藏在司法裁判中。本文对民间委托理财案件争议焦点一一梳理,揭示委托理财法律风险。


“前人踩过的坑,我希望你不要再踩”。




01 亲友等自然人


若委托亲朋好友代为理财,应擦亮双眼,确保该人“诚实而可信”。切勿轻信“朋友的朋友认识”“他是股神”等话语,轻易将财产委托给“不可信”的陌生人,否则等待我们的可能是血本无归。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得委托以下金融从业人员从事相应理财活动:


(1)委托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买卖证券;

(2)委托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进行期货交易;

(3)委托其他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关交易。


02 资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委托人还可将资金或其他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代为管理。通常情况下,担任受托人的非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及一般企事业单位。由于非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较低,机构资质及诚信度参差不齐,委托人应当更加审慎的对其进行审查,避免财产损失。


审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受托人的经营资质:可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确认;

(2)受托人的经营范围:查看委托内容是否超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3)受托人的涉诉情况: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看其是否有被执行信息。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索引


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股神”小张。小张每天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证券账户收益截图,小李被高额收益吸引主动请小张代为理财,并将100万元投资款打入小张账户。小张收款后,将案涉投资款另作他用,欺骗小李投资款已全部亏损。嗣后,小李诉至法院,主张小张返还全部投资款。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外地公安机关已就小张集资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1 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订立口头合同。但是,委托理财往往涉及高风险的金融投资,为明确委托各方权利义务,建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及受托人;

(2)委托事务的范围;

(3)委托期限;

(4)委托报酬;

(5)委托后果承担。


02 不得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实践中,委托人将证券账户或期货账户的账号、密码告知受托人,请受托人代为操作自己的证券账户或期货账户的行为并不鲜见。但是随着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出借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行为被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出借账户的,可能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保底条款约定无效


保底条款是指,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无论委托理财盈亏,委托人均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甚至获取一定收益的条款。金融投资属于高风险经营活动,风险自担为金融市场基本规则。保底条款通过保证投资者固定本金及收益,免除投资者投资风险,与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相悖。另外,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转移至受托人,不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亦与民法典公平原则相悖,故司法审判中一般认定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


小王委托某公司进行理财,双方合同约定“小王获取盈利部分的60%,某公司获取盈利部分的40%。某公司承担交易风险,保证年底保本”。嗣后,小王将投资款50万元交付某公司。投资产生亏损49万元。小王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按照保底条款约定返还本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某公司自愿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排除和转嫁了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混淆了社会公众对金融风险的基本认知,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小王作为委托人,在合同成立时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合同风险,某公司在股票大幅下跌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醒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定小王承担损失的40%,某公司承担损失的60%。



01 合意决定亏损承担方式


委托资产亏损后,委托人及受托人可协商亏损承担方式。若双方可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意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双方若协商由受托人承担全部本金损失,该约定不同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视为双方就理财资产亏损责任承担达成的新合意,应为有效。


02 无法合意决定亏损承担方式


若委托人及受托人无法就亏损承担达成合意的,受托人在收取委托报酬后,应将余额返还委托人,理财亏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若受托人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


小赵与小汪订立了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将小赵200万元投资款交付小汪进行理财。小汪收到投资款后,虽勤勉尽责进行理财,但是仍产生亏损180万元。嗣后,双方无法就亏损承担达成一致。小赵诉至法院,主张小汪赔偿损失1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汪对于理财资产亏损没有过错,投资亏损的风险应由委托人小赵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供稿部门  |  商事审判庭

文字  |  张曼

责任编辑  |  吴宗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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