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温《反有组织犯罪法》五大要点!

政务   2024-09-19 18:03   上海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一出世就自带使命,凭借九章七十七条的内容,预防、打击有组织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保护公民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有组织犯罪



在案件办理期间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在涉案财产处置方面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在预防再犯罪方面,建立了相应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开办企业监管机制。



要点二

深挖“保护伞”、严防基层渗透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其中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建立了线索办理沟通机制,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原则,界定了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底线禁区。


另外,《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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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

重点保护未成年人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第十一条规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要求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等多主体的多重防范机制;并规定了发展、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原则,即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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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

“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



《反有组织犯罪法》特意制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及财产追缴没收制度,即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应当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对方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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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

保障公民、组织权益



在严惩有组织犯罪的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也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专门规定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


在保障他人人身安全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也是义不容辞。专门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规定对于作证人员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专门性保护人身和住宅、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等必要保护措施,充分保障他人人身安全。



利剑高悬扫黑恶,

法治为盾保平安。

和谐构建新防线,

社会安宁万里春!








供稿部门  |  刑事审判庭

文字  |  董宇琳

责任编辑  |  陈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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