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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是李某(男)和杨某(女)在2020年7月份确定恋爱关系,相恋十个月以后,因为性格原因,双方分手。但是在恋爱期间,李某向杨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包括代付等方式,共计花费了14万余元,其中微信账户转账、发红包多为520、1314等特殊的金额,最大的单笔转账是20000元,二人在交往过程中,杨某也向李某转过账,合计在30000元左右。李某在分手后,将杨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帐款。
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等,一般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之间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属于赠与性质。会综合考量双方之间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的赠与。所以在我们刚才说的案例中,法院结合了李某的收入情况,认为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财物是缺乏依据的,驳回了李某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该以婚恋作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德角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所以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恋爱需离职,赠与要理性”,以防止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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