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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发生在浙江省的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案件,2020年9月25日,邵某某以浙江某建设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拆装钢构协议,同年11月16日,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雇佣了无相应特种资质的盛某某等人,对公司车间钢结构顶部的彩钢瓦进行拆除,当天盛某某不慎从棚顶坠落当场死亡。
经当地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复,该起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邵某承担主要责任。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关于特种人员的从业资格及违反时的行政责任,我国现行生效的《安全生产法》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的第30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97条第7项规定,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在《刑法》中,也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大家比较熟悉的空调安装、维修、拆除等这些也有可能涉及到高空作业,因为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出进行作业,都被称为高处作业。也是需要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
所以在这里,一方面提醒我们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佩戴安全设备,保护好自己。另一方面,无论时单位还是个人,我们在购买相应的服务时也同样不能忽视选任过错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注重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选择正规的商家、核实他们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等,并且还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最大程度的尊重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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