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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是我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这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了竞业限制的问题。员工小刘任甲餐饮公司冷菜厨师时,与甲餐饮公司签订得《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小刘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小刘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以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甲餐饮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小刘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甲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与甲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小刘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甲餐饮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后小刘在甲餐饮公司离职后,又在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甲餐饮公司以小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至法院。
比如说今天的当事人小刘,仅是甲餐饮公司的一名冷菜厨师,其日常工作不具有接触用人单位保密信息的特点。甲餐饮公司把小刘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继而与小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当限制了小刘的择业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所以最后,法院对甲公司主张小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是不予支持的。
其实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商业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但实践中,竞业限制的主体很容易被泛化。从法律性质看,竞业限制是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之间冲突一种平衡和协调。竞业限制协议其实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是构成了极大的限制,签署以后,使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或者熟悉的工作,所以说法律对于就业限制的适用是由严格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所以我们的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一定要注意只能对法律规定的人群进行合理的限定,而且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也只能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竞争关系为限,在我们今天讲解的案例中,小刘只是一个冷菜配菜师傅,他所实际负责的凉拌黄瓜这道冷菜,也是在餐饮行业很普通的一道冷菜,那么这样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对等的竞业限制协议,明显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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