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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1日2时34分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洲半岛北岸35号楼内电缆井发生火灾,造成电缆井内电缆烧损。住22层的某业主因呼吸道吸入刺激性气体致口咽上呼吸道烧烫伤、吸入性肺炎,Ⅱ型呼吸衰竭的损伤(原告送医后出现重度呼吸衰竭,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原告肺部有创插管,离不开呼吸机,处于昏迷状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业主主张物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约15万元。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案中,消防部门认定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但是可能现场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指向具体责任人,所以无法查明失火罪的犯罪事实,而无法对可能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
律师:本案,受害人即业主诉的是物业公司,而物业的抗辩理由是起火原因可能是电气线路故障,并非自己的原因,故而要求由线缆产权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居民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公司与居民的产权分界位于电能表处,电缆井内的缆线处于电能表后负荷侧,即产权归用电人,居民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维护,所以物业公司应该在约定的维护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申请追加线缆产权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作为物业公司,为绿洲半岛北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法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法院判定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未尽到消防安全职责,使得绿洲半岛北岸35号楼内的电缆井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由于电器线路故障或者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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