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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被告人曹某租赁常州某纺织公司的生产车间,招聘工人进行纺织生产。2022年10月19日晚,被害人刘某经他人介绍到曹某的生产车间上班,曹某在与刘某口头交代后便安排其一人于当日上晚班,负责操作车间大圆机进行生产作业。刘某工作期间,在未将大圆机停机的情况下,违规打开大圆机防护罩,进入机器内部,致使身体被卡在大圆机内,于次日上午7时许被早班工人发现,120急救现场确认刘某已死亡。经鉴定,刘某系被机器挤压胸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本案中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也未经考核合格便安排员工上岗作业。
2、未合理组织夜间生产工作,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冒险作业,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开展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本案,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面对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还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案中,受害者当天被录用并从事生产,未办理工伤保险,死亡者家属可以向该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还需要面临的相关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被告人曹某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曹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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