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行为(act of spy)可能构成骚扰侵权行为(tort of harassment),这听上去似乎有点矛盾。因为除非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他人注意并对其造成影响(这通常也是行为人的意图),否则该行为无法构成对他人的骚扰。但是,间谍行为通常都在暗中进行,间谍并不希望他们的行动被目标发现。英国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但是,在解决实体问题之前,英国法院要先解决一个程序问题:某国间谍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在两位英国人的电脑上置入了间谍软件(spyware)以监视其一举一动。这两位英国人发现自己被监视后,精神受到刺激,遭受了医学上认可的精神损害( psychiatric injury),现在要在英国起诉该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国对索赔是否享有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y)?
该案第一位原告Saeed Shehabi博士是一名记者和政治活动家,是巴林(位于波斯湾西南部的岛国,介于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之间,与沙特有跨海大桥相连接)反对派运动的著名成员。他自1973年以来就一直居住在英国,并在2002年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第二位原告Moosa Mohammed自200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英国,于2007年取得难民身份,并获准在英国无限期居留。
两位原告主张:2011年9月,巴林间谍在英国境外远程将一种名为“FinSpy”的间谍软件植入了他们的电脑。电脑被非法侵入时,他们和他们的电脑都位于英国领域内。此后,巴林间谍通过间谍软件秘密获取了他们电脑上储存的信息,包括电邮、日历记录、即时消息、联系人名单、浏览历史、照片、文件和视频。间谍软件还允许巴林间谍通过电脑跟踪并锁定他们的位置,拦截他们通过电脑打出的电话,并通过电脑上的麦克风和摄像头监视和窃听他们的一举一动。根据英国《1997年免受骚扰保护法》(the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巴林间谍的黑客行为构成骚扰侵权,巴林应当为此行为负责。间谍行为使他们遭受了精神损害,这构成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the State Immunity Act 1978)第5条规定的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因此,巴林不能豁免英国法院的管辖。
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基于的是国际公法中的国家有限豁免理论,第1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情形外,外国国家在英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该法第5条规定:对于外国国家在英国领域内的相关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引起的赔偿诉讼,该外国国家在英国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原告应承担第5条适用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盖然性权衡标准,第5条提到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外国国家或外国国家对其负责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案件引起了英国国际公法界的密切关注。两位顶尖的国际公法学家Professor Philippa Webb和Professor Dan Sarooshi KC分别代理原告和被告出庭辩论。
英国法院认为,为解决巴林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享有国家豁免的问题,需要依次解决三个小问题:第一,上述间谍行为是否属于外国国家在英国领域内实施的国家行为?第二,是否只有当外国国家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英国领域内时,该国才会丧失国家豁免?第三,精神损害是否属于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规定的“人身伤害”?
英国高等法院一审对上述三个问题均作出了对巴林不利的判决,案件来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在2024年10月4日作出了二审判决(Shehabi & Anor v Kingdom of Bahrain [2024] EWCA Civ 1158)。
法令解释的基本原则
上诉法院认为,这三个问题均涉及对《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的解释,因此,需要首先梳理英国法中有关法令解释(statutory interpretation)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将这些原则适用于《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的解释。上诉法院总结了以下四点:
第一,根据英国最高法院的先例,法令解释涉及客观评估一个合理的立法机关在使用相关法令条文的措辞时所要表达的意思。法令条文的含义来自其所处的语境,而条文的上下文和整部法令可以提供相关语境。法令条文的文义是立法机关选择用于表达立法目的的工具,应首先用于确定条文含义。简言之,文义解释是法令解释应遵循的首要原则。《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的措辞简单明了,因此,其含义之确定应首先看条文文义。
第二,《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也应当结合作为国家豁免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解释。国际法院(ICJ)在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the State (Germany v Italy) [2012] ICJ Rep 99案总结了相关原则:“法院认为,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段明确指出,这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必须结合以下原则来看待国家豁免,即每个国家对自己的领土拥有主权,国家对领土内的事件和人员拥有管辖权,这是该主权的必然结果。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意味着背离主权平等原则和由此产生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可能意味着背离领土主权原则和由此产生的管辖权”。
第三,在文义解释可以明确诉争法条含义时,外部材料的作用有限。该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引用了超过2600页的外部材料,但法院并不认为这对理解诉争法条直截了当的措辞能有多大作用。
第四,尽管《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1条有时被描述为一般原则,而第2条至第11条是例外情况,但这不意味着应当限制性地解释第2条至第11条。
基于以上四点原则,上诉法院逐一分析了三个争议问题。
涉案间谍行为是否属于外国国家在英国领域内实施的国家行为?
上诉法院认为,在外国国家远程向位于英国领域内的电脑植入间谍软件的行为,是在英国领域内实施的行为。巴林主张,应将其间谍在英国境外实施的行为定性为“行为”,而将英国领域内发生的事定性为该行为的后果。在开庭过程中,代理巴林的Professor Dan Sarooshi KC就作了一个比喻:当某人用笔在纸上书写时,写下的文稿不是书写行为的一部分,而只是该行为的后果。但是,该主张和Professor Dan Sarooshi KC的比喻均未得到上诉法院认可。上诉法院认为,巴林主张的区分,是一种人为的、未基于任何原则的区分。巴林间谍非法入侵位于英国领域内的电脑,是对英国领土主权的侵犯,为此目的,间谍位于何处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非法远程入侵某人的电脑就相当于破门而入偷走其保险箱里的财物,两者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如果后者是发生在英国领域内,前者也应如此。
外国国家丧失国家豁免是否以外国国家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英国领域内为前提?
巴林主张,《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要求构成责任基础的每一个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必须发生在英国领域内。因此,如果有关作为或不作为一部分发生在英国境外,另一部分发生在英国境外,则第5条不适用。该主张未得到上诉法院认可。
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第5条的措辞(“caused by an act or omiss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外国国家对其在英国领域内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不享有豁免,该结论不因其他有因果关系的致害行为发生在英国境外而改变。因为第5条的文义已经清楚,所以法院也不会根据其他外部材料作出不同解释。
另外,对第5条进行的文义解释也符合国家豁免所依据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英国境外非法远程入侵在英国领域内的电脑,是对英国领土主权的干涉。许多司法管辖区都颁布了与《1978年国家豁免法》大致相同的立法,也有类似法律效果的国际公约,即使这些立法并不代表或尚未代表习惯国际法。如果A国干涉B国的领土主权,在B国作出可能造成B国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行为,就有可能在B国接受其法院管辖。
巴林还主张,剥夺巴林的国家豁免将违反国际礼让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ity)。该案中,远程植入间谍软件的巴林间谍位于巴林,并不在英国领域内,根据国家行为理论,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就意味着英国法院对在外国国家领土内实施的行为进行判决。
上诉法院同样未支持该主张。上诉法院指出,国家行为理论不同于国家豁免理论,根据前者无法明确《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的含义。英国的诉讼涉及的是向在英国领域内的电脑远程植入间谍软件的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在行为时位于巴林这一事实无关紧要;该行为根据巴林法律合法同样无关紧要。国家行为理论并不保护选择在英国领域内实施侵犯英国领土主权行为的国家。而且,要求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英国领域内,这既维护了主权平等的宗旨,又不会导致荒谬的法律结果。主权与独立密切相关,如果外国国家在英国领域内实施侵权行为,英国有权(基于其独立性)将该外国国家纳入英国的管辖范围。据此,国家豁免的属地侵权例外就在属地管辖原则和国家独立原则之间保持了适当的平衡。它使英国能够对外国国家在英国领域内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而不允许英国对外国国家在英国境外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精神损害是否属于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规定的“人身伤害”?
该案中,根据医学专家的证据,两位原告在知晓自己的电脑被植入了间谍软件后,遭受了一种叫“适应障碍”的精神损害,会因可识别的压力源导致的若干情绪或行为病症。但是巴林主张,原告并未遭受身体损害,而根据《1978年国家豁免法》制定当时的观点,单独的精神损害不构成《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规定的“人身伤害”,只有在人身伤害后出现精神损害时,第5条才能使用。
上诉法院仍未接受该主张。首先,法院认为,根据法令解释应遵循的“言在当下”规则(always speaking rule),除非法令条文的文义明确该条文有一个固定的含义,否则其含义并不是在颁布之日就定格了,在解释法令时应考虑到法令颁布后发生的变化,包括技术发展、科学认识、社会态度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在相关法令颁布时是否能合理预见并不重要。“言在当下”规则最大的优点是它可以防止法令过时。让议会通过不断修订法令来应对法令颁布之后的变化,从而使大多数法令做到与时俱进,这是不现实的。
上诉法院进而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的文义有一个固定的解释。相反,如原告证明那样,1948年至1980年间颁布的多部法令将“人身伤害”定义为一个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的损害。判例法(Hinz v Berry [1970] 2 QB 4)也认为,“由于被告违反义务造成的任何可识别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人身伤害。因此,当议会在1978年的法令中使用“人身伤害”一词时,该词极有可能被理解为包括单独的精神损害,除非其在国际公法中有确定的相反含义。但是,现有的国际公法资料仅区分了身体损害和其他利益损害特别是名誉损害,而没有任何资料直接讨论了人身伤害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这一问题。因此,国际公法中也没有确定的结论认为人身伤害一词排除了单独的精神损害。
最后,不管1978年时的情况如何,英国判例法现在明确认为精神损害属于“人身伤害”的范畴。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相反理由,否则《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也应如此解释。
上诉法院的结论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巴林间谍向位于英国领域内的两位原告的电脑远程植入间谍软件,因此造成他们精神损害,根据《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英国法院对原告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享有管辖权。
比较法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9条规定: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该条措辞与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5条相似。英国上诉法院的上述判决对理解我国的法律条文应能起到很好的比较法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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