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和跨境执行的关系
今天我们聊聊送达问题。之所以将其列入跨境执行系列,是因为如果送达无法完成,内地判决即便在港登记完成,执行也无从进行,这是因为:
虽然登记是单方程序,但是所有在港登记执行条例(即第597章对应的《协议管辖安排》、639章对应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安排》和645章对应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都规定,在内地判决被登记为香港判决之后,申请的一方都需要将登记通知送达至被执行人,且只有在被执行人收到登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14天到28天)不提出撤销申请,才能启动执行(第597章第15条、第639章第20条和第645章第27条)。
其次,一些执行的手段(详见我行《要不要在香港执行——跨境执行系列之三》,例如押记令等)也是需要开庭的,有关传票也需要妥为送达。
二、在港完成送达——相对容易
如果被执行人位于香港,送达还是比较好完成的:
对香港公司送达最为简单。只要在公司注册处查册找到其最新注册地址即可完成送达。
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个自然人,那就需要申请执行的一方提供其最后所知的地址(last known address),例如合同上提供的住址都可以满足该要求。如果没有最后所知地址,当事方可以通过律师使用的第三方数据查询,如果仍然没有信息,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替代性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例如发广告。
与内地不同的是,香港送达不需要法院的介入。通常是由律师行的送达专员进行,其送达完成后无须向法院提交被送达人签署的送达回执,而是只用提交一份宣誓的誓章,说明完成送达的过程即可。
三、在内地送达香港法律文件——相对复杂
在实践中,比较棘手的是跨境向内地送达。香港法院的送达规则要求,跨境送达需要符合当地法律,而内地主管机关在跨境送达问题上拒绝了官方渠道之外的任何私人送达*(包括邮寄送达)。
为尊重内地的立场,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A项规定,如果要在内地完成送达,必须使用1999年生效的两地《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送达安排》)。但是《送达安排》的时间效率和成功率都有待提高,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向内地进行送达只能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内地高级人民法院==》被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个唯一的官方渠道转递,加上内地法院只对接香港高等法院,而不会和直接负责的香港律师沟通(导致香港律师不知道要提供哪些信息有助于实现送达)。这些因素都使得官方渠道送达最少要1个月起步,且即便对方是一家内地企业也有送达失败的时候;如果对方是自然人,那失败的可能性就更高。更麻烦的是,有时候即便完成送达,待送达回执转递回负责的律师手上时,原定的开庭日期已过,又要重新排期。
另一个特殊情况是,虽然香港和内地都有公告送达,但是实践中,即便当事方已经穷尽所有送达方式,香港法院都会拒绝以公告实现替代送达,理由是《送达安排》没有明确允许跨境公告送达。实践中,内地法院也从来没有以公告的方式协助香港程序。
四、怎么办——未雨绸缪
鉴于上述实践中的问题,香港律政司正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更新《送达安排》,以允许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内地律师送达和公告送达。
但是远水难解近渴,在新的安排生效前,当事方需要未雨绸缪。例如,在合同中最好约定一个香港的送达地址(内地司法文件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送达,但是反过来不行),此地址在香港法下可视为最后所知地址,送达较容易完成。或者在和对方沟通时,以微信或是电子邮件方式多获得对方的可能住址。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有时候暂时找不到被送达人,但是还是建议千万不要等找到地址之后才启动登记内地判决的程序,因为登记的有效期只有2年,而登记完成后有12年的执行期。登记完成后有充分时间去尝试完成送达。
————脚注————
* 见司法部官网2023年3月30日《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一文,网址https://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zsdw/zsdwsfxzjlzx/sfxzjlzxxwdt/202303/t20230330_475371.html
** 有些自治区、省或直辖市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不经手基层法院。
转载:布高江律师行 BCC微信公众号,原标题《送达——跨境执行系列之五》
作者:廖健升 周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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