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的创新:印度

企业   2024-09-24 12:00   广东  

亚洲视野  Regional guide



过去几十年印度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相形之下,印度破产制度的发展则一直较为缓慢,乏善可陈。不过,随着2016年颇具变革意义的《破产法》出台,上述发展鸿沟得以弥合,印度的重组和破产制度也随之改变。《破产法》整合和修订了多部与破产和重组相关的法律,推动破产程序及时高效运行。


本文概述了印度《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体系和影响,包括关键统计数据和标志性案例,重点关注公司破产。


合并需求

Need for a consolidated code

在《破产法》颁布之前,印度有关重组和破产的法律较为分散且执行薄弱。相关法律的条款内容和管辖范围不相一致甚至相互冲突,造成债权人之间“竞相催款”的局面,并往往由先发者占据优势,导致财产分配效率低下。


《破产法》对相关法律进行整合,汇编成典,同时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和上诉机构,为印度破产制度开辟崭新局面。革新后的破产制度受印度破产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负责监管破产程序及破产专业人员的工作,包括对《破产法》提出修正建议。


尽管出台时间不长,《破产法》已通过这种运作模式多次填补法律漏洞,突破法律瓶颈。数项标志性裁决进一步厘清并解决了一系列问题,提升了《破产法》的稳健性,并完善了相关程序。


成绩斐然

Success of the IBC

《破产法》的灵魂是促进破产实体的重组、再生。根据印度破产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23年6月,根据《破产法》受理了6,815宗破产申请,已审结申请中有2,622宗(55%)获得成功救助。债权人的平均回收率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为32-43美分/美元,或在清算不良资产的情况下为168美分/美元。


《破产法》建立起了完善的破产制度,让结构复杂的高价值公司也能够获得救助。比如在Essar Steel和Bhushan Steel的破产重整案中,债权人大幅收回超过50亿美元的债务,而在Binani Cements的破产重整案中,几家债权人银行罕见地实现了100%的债权回收率,总计收回了约10亿美元的债务。


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等特别法庭的设立进一步加快了破产程序的执行,大幅缩短了处理过程所需的时间。


自《破产法》实施以来,通过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和庭外和解两种方式,已成功追偿逾1000亿美元债务总额。《破产法》的实施成效可见一斑。


破产程序

The IBC process

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由债权人主导,可由金融债权人、业务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向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申请发起。Innovative Industries破产案是最高法院根据《破产法》审理的第一宗案件,最高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一旦达到门槛金额的债务确立且申请完成,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就必须受理案件,启动该实体的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案件受理后,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会任命一名临时破产专员负责协调债务人、债务人资产和业务运营。临时破产专员有责任确保该实体持续经营,并接管所有待重整资产。


债权人委员会和重整专业人员。临时破产专员工作的第一步是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各债权人基于所持债务的价值获得相应投票权。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对临时破产专员进行确认,监督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并批准或拒绝潜在申请人向债务人提交的重整方案。


债权人委员会的所有决定都需要获得至少66%的多数投票支持。委员会的批准对一系列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包括是否接受重整方案。正如最高法院所言,债权人委员会的商业判断至关重要,司法机构不得干涉。


重整专业人员得到确认后将发挥关键作用,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资产、维持公司经营,以及编制信息备忘录、征求和审查潜在重整方案,推进破产重整程序。


然而,重整专业人员的职责和角色一直存在争议。在Essar Steel(后被ArcelorMittal India收购)的破产重整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重整专业人员仅作为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协调人,从而对其权力作出了限制。


延期偿付。破产案一经受理,债务随即延期,所有未决法律程序自动暂缓执行,并不得以停止付息等为由对债务人实体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偿付期限最初延长180天(可再延长90天,但最长不超过330天),在此期间重整专业人员需向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提交债权人委员会批准通过的重整方案。延期偿付有助于避免破产重整程序完成前的资产剥离,确保债务人实体持续经营。


重整方案、上诉程序和挑战。对于潜在申请人提交的重整方案,债权人委员会将从技术合规、救助流程和债务回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批。方案经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将提交至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进行最终审批。


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需确保重整方案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并维护和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整方案一经批准,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委员会是否接受重整方案属于商业决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干预。


另一项重要的司法进步是对“白板原则”的认可。该原则最初由最高法院提出,经过发展演变获得业界认可,现被编入法典。根据白板原则,重整方案条款获得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批准后,债务实体之前所有待决、已决或未决的债务和责任随即消除。


然而,《破产法》也面临挑战,比如预受理时间受阻(甚或超过1.5年)、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的判决遭上诉等。此外,资产估值、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债务公司前发起人对重整方案的上诉等问题,均极大阻碍了相关程序的按时完成。


清算

Liquidation

如果规定时间内未有可行的重整方案获批,债务人将被责令进入清算程序。重整专业人员通常被任命为清算人,负责监督清算过程,变卖债务人资产,并基于债务优先权为债权人逐一分配变卖所得。


然而,在清算过程中,有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清算程序之外强制执行其担保,也可以放弃其担保权益并参与清算,以获得共同议价权。


特殊权力

Extraordinary powers

如果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的交易被认为存在低价、特惠或欺诈现象,重整专业人员或清算人有权撤销该等交易,为债权人挽回损失,并收回无良发起人的不当收益。然而,上述行动常因无良发起人或既得利益者提出法律质疑而受阻。


结论

Conclusion

《破产法》无疑重塑了印度的破产和重组制度,建立起一个简化、高效且具时限性的破产流程。尽管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这部法律在提高债权回收率和及时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仍表现得可圈可点。




来源:亚洲商法ABLJ微信公众号,本文刊载于《亚洲商法》2024年5/6月双月刊。

作者:Luthra and Luthra Law Offices合伙人 Sanjeev Kumar、指定合伙人 Anshul Sehgal、主管律师 Pranshu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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