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的创新:香港

企业   2024-09-20 12:00   广东  

亚洲视野  Regional guide



在香港这一对债权人友好的司法辖区,法院可以清盘当地公司,且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也可以清盘位于香港的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外国公司。香港没有类似于英国行政管理制度和美国破产法第11章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定企业救助制度。


香港临时清盘制度也没有为债务人提供可行的债务重组工具,因为:(1)管理层的权力被法院指定的临时清盘人取代;以及(2)不能仅为重组公司的债务任命临时清盘人。


债务重组安排计划仍是重要的重组工具,但并未赋予债务人任何中止债权人行动(包括申请债务人清盘)的权利。因此,陷入困境的企业集团不得不发挥创造力,挖掘有利论据来阻止清盘申请,寻获喘息之机重组债务。


本文总结了香港法院在近期案件中面对债务人驳回清盘呈请或押后清盘听证会的主张的处理方式,债务人的依据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 债券持有人申请清盘的资格;

  • 押后聆讯以作进一步重组讨论;

  • 在公司注册地进行“低干预”临时清盘;和

  • 关于受仲裁条款和/或专属管辖权条款约束的债务纠纷


债券持有人的清盘申请

Bondholders’ winding-up petitions

在最近的债券违约中,债务人试图以缺乏资格为由驳回间接实益债券持有人的清盘申请。他们辩称,间接实益债券持有人并非债权人,亦非有资格在香港申请清盘的或有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


这是因为,在全球票据结构中,受托人持有债券的权益,但实际上全球票据通常由一家共同存管机构(或其代名人)作为单一持有人持有,而间接实益债券持有人仅通过清算系统,经由各级托管人和其他中介间接持有全球票据的权益。


在领地控股一案中,法院拒绝承认间接实益债券持有人作为或有债权人提起清盘呈请的资格。法院认定,如要认定某个人具备或有债权人的资格,前提要求是必须有“现有义务”。不过,就间接实益债券持有人而言,除非发行最终票据,否则不会产生此类义务。


法院认为,债券全球票据结构有一个前提,即仅能由受托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行动,这可以从“不起诉”条款中推断出来,而承认票据之实益持有人为或有债权人可能会导致重复诉讼,引发潜在滥用问题。


有关领地控股的裁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该项裁定意味着,为克服资格障碍,间接实益债券持有人须积极与受托人合作,并考虑到最低指示门槛和受托人的赔偿要求。这些要求(以及相关成本)可能会阻止债券持有人在违约后对债务人采取行动。


在典型的纽约法律契约中,债券持有人须至少持有债券未偿还本金金额的25%(可能占相当重要的权益),才能指示受托人采取行动。契约通常不会强制受托人在下达指示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令人满意的预融资和赔偿之前采取行动。


重组讨论

Restructuring discussions

债务人还会以谈判和实施债务重组计划需要时间为由申请押后清盘听证会。最近的案例再次表明,公司仅以与债权人正进行商业讨论或笼统地辩称公司已在积极寻求重组建议不足以说服法庭。


在世纪佳缘一案中,法院表示,债务人应证明其已在必要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下制定了具体的重组方案,以证明押后呈请是有实际意义的。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不允许进一步押后清盘听证会:(1)债务人宣布有意终止旨在完成重组的交换要约;(2)清盘听证会已押后8个月,但重组仍未能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3)一些债权人支持债务人立即清盘。


在德信一案中,尽管德信为上市公司,但法院在首次听证会上就对该公司颁布了清盘令,没有任何押后。在拖欠票据付款超过18个月后,该公司甚至无法提交重组条款清单。显然,只有一小部分持票人反对清盘。


在公司注册地进行“低干预”临时清盘。鉴于缺乏法定延期履行(statutory moratorium)制度,在海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陷入困境的香港公司已寻求在其注册成立的海外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任命一名“低干预”临时清盘人。如果获得香港法院的承认,这将使上述公司能够:(1)受益于“低干预”临时清盘中的程序搁置;以及(2)借助离岸“低干预”临时清盘程序寻求押后香港的清盘听证会(如果在香港提交申请)。


然而,从近期案例可看出,如果相关公司与香港的关系足够密切且本可在香港清盘,那么香港法院通常持保守立场,不大愿意承认在公司注册地所属的海外司法管辖区任命的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上述清盘方法的有效性有待商榷。


因此,以香港为主要利益中心的债务人和当地债权人无法轻易依赖离岸“低干预”清盘机制在香港实现程序暂缓,以此阻止清盘呈请,或阻止仅为重组任命临时清盘人。


在林达控股一案中,法院裁定,承认外地临时清算人不会自动导致清盘程序暂缓。法院拒绝押后香港清盘呈请以将林达控股在百慕大的清盘程序和临时清盘人任命事宜置于优先地位,因为法院考虑到林达控股的主要利益中心及债权人均处于中国大陆和香港,认为押后香港清盘呈请不合逻辑。


同样,在中国宝沙一案中,法院认为,“低干预”临时清盘人没有提供重组细节或佐证其任命申请的证据,因此未能尊重债权人的权益。法院裁定,没有必要为重组指定外地临时清盘人。若要押后香港清盘程序,宝沙应在当地寻求重组建议,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


涉及受仲裁条款和/或专属管辖权条款约束的债务的争议。债务人还试图辩称,如果对基础债务存在争议,且这些债务受仲裁或专属管辖权条款的约束,那么法院应搁置清盘程序,以便适当的法院或仲裁庭能够解决潜在争议。


在近期案件中,法院推迟审理有关基础债务的争议,将其交由预先商定的争议解决仲裁庭或法庭处理,除非存在相反因素,比如该争议近乎毫无意义或属于滥用程序。如果相关协议包含有利于非香港法院的仲裁条款和专属管辖权条款,债权人更难将清盘呈请作为施压或追偿策略。


在林国雄案(Guy Lam)中,法庭就确认了这样的处理原则,除非存在相反因素,如破产程序可能影响第三方,争议近乎毫无意义或属于滥用程序,否则,法院将搁置清盘程序,让专属管辖权条款中指定的外国法院解决争议。


在Simplicity一案中,法庭考虑了债务人公司未积极寻求仲裁而违反仲裁条款的情况。法院认为,在没有“争议无意义或滥用程序”辩护的情况下,进行仲裁的意向足以搁置清盘呈请。


在Arjowiggins一案中,因债务人公司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了交叉请求,法庭维持了搁置清盘呈请的决定。


香港法院的做法不同于英国枢密院对Halimeda案的裁决,后者裁定,即使争议债务受到仲裁或专属管辖权条款的约束,清盘呈请也不再自动搁置。香港法院将如何调和Halimeda和上述判例仍难以确定。




来源:亚洲商法ABLJ微信公众号,本文刊载于《亚洲商法》2024年5/6月双月刊。

作者: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敬豪、顾问何奉华、律师陈建匡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

联系电话:0755-82804677

传真:0755-82804651



查明

调解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前身为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是集域外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于一体的跨境服务平台。

蓝海涉外法律服务

蓝海中心是全国首个依托大型国别法律信息数据库及专家库提供域外法律查明及其他跨境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平台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共建单位。目前,与蓝海中心合作的个人专家达到2400多位,查明案例覆盖190余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大部分国家、欧洲、北美和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

服务类型

1.域外司法辖区的法律环境调研;

2.域外市场新兴业务合规论证调研;

3.涉外法律文书审阅与法律事务谈判;

4.域外法律专家匹配与案件管理;

5.对涉外争议或东道国审查等事项提供实体法与程序法适用、法律风险等方面的中立评估意见;

6.根据具体项目提供定制化域外法查明、咨询服务。

服务优势

第一,拥有强大的涉外法律服务资源储备

蓝海中心以蓝海专家库及“一带一路”法治地图法规数据库为依托,可快速响应域外法查明与咨询需求。

蓝海中心进行了一系列包括域外劳动法律、数据合规、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贸易法以及外商投资法等涉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储备有丰富的涉外法律资源。

第二,具备高素质的骨干队伍,有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

蓝海中心拥有高素质的法律和英语专业业务骨干,包括在法院、仲裁委或律师事务所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以及拥有国际机构或域外律所工作经验、可以实现中英文流畅沟通的法律专业人才。

蓝海中心自成立以来,为涉外企业法律部门、涉外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法院涉外庭提供权威的外国法律查明、涉外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亦为对外投资个人及企业提供域外投资前期论证、落地配套、合规方案设计、法务定制化培训、律师匹配等服务。

第三,提供定制化服务,服务与收费模式灵活

蓝海中心可根据客户的项目需求、适用场景以及时间节点,提供灵活的服务与收费模式,并尽可能配合客户所需的各项内外部要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定制化服务。


蓝海现代法律
推广蓝海法律服务内容,传播蓝海法律服务理念和价值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