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身和电池总重量达到100克或以上的无人机被定义为“无人驾驶航空器”(UAV),并受日本《航空法》监管。该法律规范UVA的各种商业应用,从测量、农业监测到基础设施和环境检查,再到快递和灾害响应等。
本文介绍了日本商业飞行无人机适用的一般法律法规。
无人驾驶航空器注册
UAV registration
根据法律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处注册,标记注册ID,并配备远程ID功能,才能用于航空目的。
因此,任何人计划在日本使用被分类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无人机的,都需要向国土交通省(MLIT)申请注册。此外,如果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必须在15天内提交变更通知,并且每三年需要更新一次注册。
空域限制
Airspace restrictions
根据《航空法》,在以下空域飞行无人机通常需要获得国土交通省的许可:
(1)机场周围区域;
(2)紧急区域(为保障紧急航空器操作——如警察或消防活动——而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空域);
(3)地面以上150米的空域;以及
(4)人口稠密地区上空的空域。
除上述禁飞空域之外,《小型无人机禁飞法》还规定,无人机在重要设施上空以及在重要设施300米范围内上空飞行的,需要获得设施管理者和/或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事先通知县公共安全委员会。重要设施例如国会大厦、首相官邸、最高法院、核电站。
重量低于200克的无人机则适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
飞行规定
Flight regulations
《航空法》禁止以下飞行方式。但获得国土交通省批准的,(5)至(10)项允许特例:
(1)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飞行;
(2)未进行飞行前检查(如天气信息);
(3)未采取措施防止与其他航空器碰撞;
(4)给他人带来干扰的方式飞行(如突然俯冲或靠近人群);
(5)夜间飞行;
(6)超视距飞行;
(7)未保持与人或物体30米距离的飞行;
(8)在活动现场上空飞行;
(9)运输危险物品;以及
(10)投掷物体。
许可和批准
Permission or approval
根据《航空法》,需要国土交通省许可的飞行(如在上述限制空域中飞行),或者须获得批准的特定飞行方式(如前段第(5)至(10)项飞行方式)被定义为“特定飞行”。特定飞行所需的许可和批准根据风险类别而定。
飞行模式根据风险分为三类,每类有不同的筛选标准和规则。因此,在申请国土交通省的许可或批准时,有必要确定预定飞行属于哪一类:
第一类:不属于特定飞行的飞行活动。不需要办理《航空法》规定的飞行许可或批准程序。
第二类:具有入场控制措施的特定飞行(不经过第三方的飞行)。
第三类:没有入场控制措施的特定飞行(经过第三方的飞行)。
“入场控制措施”是指限制第三方进入无人机飞行路径下的区域。
第二类飞行活动
Category II flights
符合下表左侧所列情形的,属第二类飞行活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流程见下表右侧。
重量25千克或以上的无人机飞行 | 需在实施入场控制措施后单独获得许可和批准 |
重量低于25千克的无人机在机场周围区域、高150米空域、活动场馆上空、运输危险品,以及投掷物体飞行的 | 需在实施入场控制措施后单独获得许可和批准 |
重量低于25千克的无人机在夜间,超出视觉范围,在人口稠密地区且距离人或物体30米以内的飞行 | 如已实施入场控制措施,无人机获得至少第二类甚至更高类别的适航证明,且操作员持有至少二类飞行员资格证,则不需要获取许可或批准 |
第三类飞行活动
Category III flights
未实施入场控制措施的特定飞行活动属于第三类飞行活动,通常情况下此类飞行活动是不允许的。
但也有特例情况,如果飞行由持有一类无人航空器飞行员资格证的飞行员操作,且该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第一类适航证,则该飞行活动被允许,但每次飞行均须获得许可和批准。
无线电法
Radio Act
遥控无人机以及通过无人机传输图像和数据的,须使用无线电波。根据《无线电法》,使用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波的发送和接收时,建立“无线电台”通常需要从总务大臣处获得执照。
但低功率无线电台或特定用途的低功率无线电台除外。
许多业余无人机使用不需要执照的无线电台。然而,对于长距离传输大量数据和图像的工业无人机,需要使用指定用于机器人的无线电波,这就需要无线电台执照。
请参考日本总务省网站,查看可用于无人机及类似设备的主要无线通信系统列表:www.tele.soumu.go.jp/j/sys/others/drone/。
土地所有权
Land ownership rights
在第三方土地上空飞行无人机时,可能会引发侵犯土地所有者权利的担忧。根据《民法》,“在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及于土地表面以上和以下”。
即使根据《航空法》获得了无人机飞行的许可,这并不意味着可忽略土地所有权的考虑,因为“在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及于地上和地下。
另一方面,所有权延伸的空域范围被解释为仅限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范围。因此,在飞行无人机时,并不总是需要获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根据内阁官房小型无人机等对策推进室的指导方针,“利益范围”是根据具体情况逐案确定的,考虑因素包括土地的具体用途、地上是否存在建筑物或结构。详见: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kogatamujinki/kanminkyougi_dai16/betten4.pdf。
如果无人机飞行不干扰土地的使用,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可能不需要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外资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FEFTA),当“外国投资者”收购从事指定行业的日本公司股份时,通常需要事先通知财务大臣和负责监管该行业的相关大臣。
如果需要事先通知,则在通知接受之日起30天内不得执行投资交易。收购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机械维修或相关软件开发的日本公司股份的,即使仅收购未上市公司的一股股份,也需要事先通知。
对于上市公司,如果投资导致持股比例达到1%或以上,则需要事先通知。
来源:亚洲商法ABLJ微信公众号,本文刊载于《亚洲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
作者:中央综合法律事务所(Chuo Sogo)律师土井俊树、三村侑意
封面图片来源:pexels网站(https://www.pexels.com/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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