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2024年第5期要目
1.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执政权的复合逻辑
蒋银华
【数据治理】
2.科技伦理嵌入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路径展开
——以自动驾驶应用场景为例
赵精武
3.从所有权到使用权
——欧盟《数据法案》与数据治理范式革新
付新华
4.数据公地悲剧的法理破解
——迈向整体主义的个人数据规制模式
齐英程
5.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场景理论
——基于数据食物链的考量
[美] 海伦·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 著
张怡静 译
王苑 校
【税务法治】
6.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后免责的可能与路径
陈金林、刘雯雯
7.论新司法解释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
周铭川
【制度法论】
8.控权论视野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溯源与路径拓展
孙晋、王贵
9.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的制度统一与国际博弈
蔡元臻
【习近平法治思想】
1.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执政权的复合逻辑
作者:蒋银华(广州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广州法治讲习所、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下,立足于与传统执政权力视角有别的法理逻辑,执政权可视为认知和解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元概念,包含权利、权力和权威三重复合要素。作为法学概念的执政权,正当性基础来自事实性权威、规范性权力和价值性权利。以此为基础,执政权相应的义务要求,与“权利—权力”“权利—权威”“权力—权威”的复合逻辑一道,共同型构了执政权的复合性法治逻辑,并通过与“坚持党的领导” “依法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理念、规范、实践层面的勾连,嵌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表达之中,最终得以建立起全新的执政权法治理论体系。
关键词:执政权;依法执政;中国式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
【数据治理】
2.科技伦理嵌入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路径展开
——以自动驾驶应用场景为例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具有风险重叠交叉的特征,单一的治理工具无法有效控制技术风险,因而科技伦理治理的引导规范作用开始受到关注,并被引入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然而,现有研究大多停留于科技伦理层面探讨相应的治理机制建构路径,未能充分阐明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如何与法律、技术和市场等其他治理机制相互结合,发挥协同治理的效果。科技伦理治理本质上属于一种方向型、引导性治理机制,具体的治理功能包括引导、协商、识别和反馈四个要素,与此对应的治理机制包括科技伦理风险研判管理机制、科技伦理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和科技伦理风险反馈应对机制。具体到自动驾驶领域,则表现为包括科技伦理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权益侵害风险和市场失序风险在内的一体式评估,确认不同风险的轻重缓急并采取针对性治理机制。
关键词:科技伦理;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科技伦理审查;体系化治理;自动驾驶
3.从所有权到使用权
——欧盟《数据法案》与数据治理范式革新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数字时代,数据治理正在经历范式转换或革新,从所有权范式转向使用权范式。这一转变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至关重要。数据治理范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对数据本质特征和数字经济基本规律的认识所形成的关于数据治理的理论共识。数据治理的所有权范式聚焦于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绝对性的数据专有权,然而,这种以物权思维为核心的治理模式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数据治理的使用权范式超越了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公有化的传统路径,以数据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为目标,不再追问“数据到底属于谁”,转而聚焦“谁有权使用数据”。欧盟《数据法案》授予了用户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数据的权利,标志着欧盟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辩论的终结,对于数据治理使用权范式的确立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数据治理;所有权范式;使用权范式;数据使用权;《数据法案》
4.数据公地悲剧的法理破解
——迈向整体主义的个人数据规制模式
作者:齐英程(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技术催生的个人数据外部性之泛在使得个人数据所承载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呈现越来越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且其同质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此种转变摧毁了个体主义个人数据规制模式的前提预设,通过保护个体权益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并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化解的解题思路已然难以为继,且诱发了“数据公地悲剧”这一社会结构性问题。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规制模式应实现从个体主义向整体主义的转型:在本体论层面,整体主义个人数据规制模式应确立“个体利益+整体利益”的双重保护客体;在方法论层面,应构建起对个人数据承载之整体利益的有效保护机制,通过对个人数据承载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作出有效整合,在社会层面塑造良好的个人数据处理秩序,使人类社会避免数据公地悲剧。
关键词:个人数据;个体利益;整体利益;数据公地悲剧
5.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场景理论
——基于数据食物链的考量
作者:[美] 海伦·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康奈尔大学理工学院信息科学系)
译者:张怡静(清华大学法学院—康奈尔大学)
校对:王苑(东南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 [东南大学]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根据场景一致性理论,隐私规范通过五个参数确定合理的信息流动,即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信息主体、信息类型和传输原则。由于隐私观念植根于具体场景中(例如健康、教育及公民生活等领域),这些参数具有相应场景的丰富意义。面对新兴信息技术实践引发的隐私保护失效的问题,场景一致性理论不仅能精准识别隐私问题的根源,还为评判数据处理实践是否正当提供了理论依据。物联网设备及传感器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机器学习系统的迅速发展,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迫切要求重新聚焦理论问题。“数据(食物)链”这一比喻,形象地揭示了这些挑战的本质。在数据链向上游转化过程中,即从低阶数据推导出高阶数据,核心问题在于适用低阶数据的隐私规范是否能充分覆盖由此衍生出的高阶数据。场景一致性理论对此问题已有解答,但更深层次的挑战来源于数据基本构成单元——如鼠标点击产生的数字信号、运动探测器和具体的 GPS 坐标等,由于这些数据缺乏明确的场景意义,对场景一致性理论隐私规范的适用构成了挑战。
关键词:场景一致性;隐私保护;大数据;人工智能;数据基本构成单元
【税务法治】
6.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后免责的可能与路径
作者:陈金林、刘雯雯(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税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属于主要类型。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有必要在不削弱法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强度的前提下,为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避免刑事处罚后果的方案。鉴于逃税罪已存在事后免责事由,对法益关联性更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适用事后免责事由、限制该类犯罪的追责范围,从保护国家税源税基的角度,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为实现这一目的,有两种可能的方案,即“法益恢复”与“积极悔罪”模式,以及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为基础的当然推论。相比较而言,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为基础的当然推论能在兼顾法益保护及刑罚预防目的的前提下,实现国家与企业的共赢。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逃税罪;免责事由;法益恢复
7.论新司法解释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
作者:周铭川(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虽然《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为目的犯,但目的犯说本质上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忽略了中间商并非纳税义务人、中间商侵吞截留所代收的税款在性质上是侵占而不是诈骗等理论。将本罪解释为由虚开行为和抵扣行为共同组成的复行为犯也不妥。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应定罪,不能以任何理由出罪。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增值税;虚开;抽象危险犯
【制度法论】
8.控权论视野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溯源与路径拓展
作者:孙晋、王贵(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进程和地方实施的推进,围绕该制度的研究火热展开,但是存在一种重制度建构而轻理论探源的倾向,这不利于该制度理论根基的夯实和制度的长远发展。为此,可以基于经济法控权理论深入解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寻找理论与制度的耦合。经济法控权理论能够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广阔的研究视角和正当性基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则为经济法控权之实现拓宽甚至架构一条现实可行的法治路径,在权力制衡、程序把控、权利彰显、责任追究等具体方面均有所助益。经济法控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相互促进、彼此赋能,共同对政府经济权力制约和市场竞争秩序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控权理论;政府经济权力
9.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的制度统一与国际博弈
作者:蔡元臻(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是一种对疑似侵权行为先予制裁的暂时性保护手段,在现行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为司法上的诉讼保全、海关的边境行政执法和民间的平台侵权治理。尽管该类措施在我国的实践中发展迅速,但是存在基础理论匮乏、价值取向偏颇之处。知识产权的临时保护措施具有权益保护和权益损害的二元特征,应当将利益平衡奠立为基本观念,而非片面强调其强化保护的作用。基于这一思路,建议统一错误临时保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重构临时措施的发动要件,以及调整技术性客体的专门规则。完善本土规则的同时应当充分因应国际规则变迁,在提炼《中美经贸协议》、RCEP、CPTPP 等核心文本特点的基础上,以弹性和隐性立法的方式,兼顾对接国际新规和保障内外利益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利益平衡;诉讼保全;错误保护侵权
《法治社会》(双月刊)是在广东省法学会长期编辑出版《广东法学》内刊基础上创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学术理论刊物。办刊宗旨为: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及时报道广东及全国法学法律界最新研究成果,传播最新法治信息,交流最新学术思想,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广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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