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晋:我们可以依法对高额“苹果税”说不

学术   2024-10-10 17:53   北京  






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来源 | 《上海法治报》2024年9月25日
B3版“学者评论”

长期以来,美国苹果公司以提供苹果应用商店和应用内支付服务向应用开发者收取高额佣金,“苹果税”因此在全球饱受诟病。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市场的“苹果税率”为全球最高,对标准企业和小型企业分别收取30%和15%的佣金。此前,包括欧盟、美国、韩国、荷兰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已通过立法、反垄断调查、诉讼等手段施压,成功争取到苹果税率的降低。典型如欧盟市场,迫于《数字市场法案》与反垄断罚款的双重压力,苹果公司大幅下调“苹果税”标准,标准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税率分别由30%和15%下调至17%与10%,并放宽了对第三方支付链接的限制。这些域外经验揭示了依据法律手段应对高额“苹果税”的有效性。


利用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是规制“苹果税”的传统路径。2021年1月,中国一位苹果手机用户金某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苹果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其停止对“应用内购买”收取30%的“苹果税”。今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并未平息围绕“苹果税”问题的广泛争议,反而透露出传统路径的局限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该案一审判决将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并认定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司法的一大突破,但在进一步审查苹果公司是否实施了不公平高价、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等滥用行为时,却陷入了司法认定的困境。


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苹果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可能面临一定的现实阻力。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虽然,根据2024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与苹果公司相关的民事纠纷审理在程序衔接上并无障碍。但是,由于存在同样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审理的在先司法判决,在客观上可能会受制于自身执法能力有限、经济下行压力、营商环境担忧等多种综合考量因素,最终对反垄断立案调查产生影响。


针对上述法律困境,应在以下两方面同时发力。


一是优化传统规制路径。金某诉苹果公司垄断案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该案上诉,在后续的审理中有望进一步深入厘清“滥用行为”。《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能够为该案的后续审理或其他类似案件提供法理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已将相关市场限于iOS系统内部,司法解释第14条关于原告足以证明“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第29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直接证据的规定,为认定苹果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再上一重保险。在滥用行为认定方面,该案一审判决虽然已考虑到经营模式、成本结构等维度,但比对角度仅限于苹果与安卓。而司法解释第36条细化了考察“不公平价格”的主要分析方法,尤其明确了可以与经营者自己在其他地域相同条件下的相同/可比商品进行比价,这对于证明在我国的“苹果税”远超欧盟等地区是否构成滥用的意义重大。


此外,判决中对于苹果公司不存在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行为的说理并不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数据安全的理由无法说明在安卓系统、HarmonyOS智能终端可以使用第三方支付与第三方应用下载渠道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中国地区的严格限定行为是必要且无可替代的,甚至该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差异已证明了该保护并非必要。


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善用软法治理工具,解决“苹果税”问题完全可以尝试软法途径。根据我国《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只要经营者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风险即可对其发布《提醒敦促函》。同时,还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55条对苹果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降低“苹果税”等改进措施。如果苹果公司因此主动降低“苹果税”,那么这些软法措施将成为最快捷的问题解决路径,而且可以在免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同时,保护苹果应用系统内开发者的利益,还可以避免司法裁判与执法判断结果相冲突的情况发生。


依据我国法律解决“苹果税”问题,无论是走司法途径,还是启动行政执法,策略与方法都远未穷尽。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对问题本身作更为精细的拆解与思考,相关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形成合力,才是恰当有效的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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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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