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犯罪中的『 故意 』

学术   2024-10-15 17:36   北京  




来源|刑律笔记


刑律笔记犯罪 故意

释法说理法庭外


什么是故意犯罪?刑法总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一、犯罪故意的要素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有两个: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者缺一不可。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如何理解“明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明知。关于“明知”的内容,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行为本身具有认识,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性质、作用以及社会评价等有认识。简单说也就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将要做什么。


(2)对行为产生的结果具有认识。即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认识。简单说就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有什么结果。


(3)有些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对特定事实具有认识,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贩卖毒品罪等等,要求行为人必须对法定的犯罪对象有认识;又如盗窃罪、抢劫罪等等,要求行为人必须对特定手段有认识。有些客观事实则不需要具有认识的内容,如结果加重犯等。


故意的认识因素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具有刑事违法性认识,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即可。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抱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希望,是指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避免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见,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决定性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与区分


犯罪故意可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的区分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理解。


在认识因素上,二者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不同的。直接故意是指持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持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因此,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司法上关于“明知”的推定和认定


《刑法》分则在有些罪名特别规定了“明知”的要素,如: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关于对“明知”的认定,有的司法解释中亦有作出指导规定。如《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2024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10号),等等。


可见,实务中很多是以司法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的,当然这种推定方式必须依据于基础事实进行综合评析,即以充分的客观事实和严谨合理的评判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对于司法推定的“明知”,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证实,即可推翻所作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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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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