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亦菲微胖?公司辞退不当言论女员工引发的3个劳动法问题 | 劳动法行天下

职场   社会   2025-01-27 10:52   江苏  
重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7条征求意见稿) | 劳动法行天下10月1日起养老金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会减少吗?|劳动法行天下_

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执业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企业发展工程协会培训认证专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中德劳动法学研究中心学术顾问,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九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三江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南京市2019年度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南京市2020-2022年度优秀劳动法律业务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中国社会法学会会员。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 最新发布:2016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重磅发布:2017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年度特稿:2018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年度特稿:2019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年度特稿:2020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年度回顾:2021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年度回顾:  2022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年度回顾: 2023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年度回顾: 2024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马上就要过年了,突然看到一则女员工被辞退的消息。上海著锦时装有限公司(品牌方Lefame)辞退了其在江苏省南京德基的一名专柜女员工(以“Lefame南京德基-安娜”名义,原因在于女员工在评论区与网友互动时称赞网友:“你穿得比刘亦菲好看”、“其实刘亦菲有点微胖的,所以你们穿也比她好看”。
那么,上海著锦时装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一、女员工安娜的言论属于不当言论吗?

上海著锦时装有限公司在解除“安娜”(这应该是这名女员工的英文名字,姑且称为安娜吧)劳动合同时,认为其发布的系不当言论。那么,这是否属于不当言论?女员工安娜在评论区与网友的互动言论,虽然涉及到了对公众人物刘亦菲的评价,但其言论主要是对网友穿着的赞赏及个人对刘亦菲身材的看法,并未直接侮辱或诽谤刘亦菲,此类言论正常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不当言论。

二、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这属于不当言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据此处罚吗?

首先我认为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能性极低,就像前几年的食堂大姐用洗菜盆洗内裤一样,这是地球人都很难想象到的细节,规章制度能够规定的如此细致极难做到。其次,就算规章制度中有了概括性规定,规定员工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对公司或公众人物不利的言论,但公司对安娜进行处罚依然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并没有直接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或声誉,仅仅是对一个公众人物的个人看法,且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言论自由,只要这种言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司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不应被视为不当言论。因此,如果上海著锦时装有限公司仅凭此言论就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那么,微胖是贬损一个人吗?

唐朝的时候以胖为美,杨贵妃就是典型的代表。然而,在现代审美观念中,“微胖”一词的含义变得相对复杂,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因为“微胖”的定义因人而异,每个人对美的标准和接受程度都有所不同。在某些语境下,它可能仅仅是对一个人体型的客观描述,没有贬低的意味;但在其他语境中,若使用不当,也可能被解读为对他人外貌的不尊重或轻微贬低。从安娜的言论来看,她使用“微胖”来形容刘亦菲,并未在贬低或嘲讽的语境下,更像是对客户的迎合。但这种言论仍有可能因为公众人物的高度敏感性而引发争议。毕竟,每个人对美的定义不同,对“微胖”的接受程度也不同。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是无伤大雅的评价,而有些人则可能认为这是对刘亦菲的不尊重。社交媒体虽然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的平台,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底线。安娜的言论虽然未直接构成侮辱或诽谤,但也提醒我们在社交媒体上发言时,应更加谨慎,尊重每个人的感受,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刘亦菲作为公众人物,她的外貌特征一直备受关注,但无论她的体型如何,我们都应该尊重她的个人选择和努力。在社交媒体上,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个人的外貌和言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伤害。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不当言论或侵犯他人的权益,我们应该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三、安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了解除劳动合同,往往双方都不愿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毕竟劳动关系具有人和性,强扭的瓜不甜,劳动者往往会主张赔偿金。但也有少数人,基于各种考量,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安娜认为上海著锦时装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她完全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后续在法院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或者判决。

最后问一个问题:微胖好看吗?

刘秋苏原创:48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4.6) 

办案札记1: 为委托人争取20多万补偿的律师函怎么写的?

办案札记2: 代理企业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获支持后的深度思考
办案札记3: 末位等次≠不胜任工作,代理劳动者获违法解除赔偿金
办案札记4: 钉钉考勤能否作为加班的证据?
办案札记5刘秋苏经办案件获评十大优秀法援案
办案札记6: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
办案札记7: 人事争议600天,追回违约金11万 
办案札记8: 中信证券公司违法调岗, 被判经济补偿金4.5万 
办案札记9: 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抓住两个关键点!
办案札记10: 孕妇遭违法辞退, 法院为何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案札记11: 离职原因不明,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还是不付?
办案札记12: 孕妇遭辞退获赔偿金、生育津贴、医疗费4.6万元 
办案札记13: 员工泡病假遭公司解雇  索赔115万均遭驳回!
办案札记14: 解除后公司将辞职报告给员工,员工要赔偿金… 
办案札记15: 月平均工资一定是离职“前12个月”吗?
办案札记16: 员工不到新岗位,5个胜诉策略帮公司合法解除! 
办案札记17: 不履行病假手续拒不到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办案札记18: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注意风险!
办案札记19: 胜诉策略下, 为劳动者赢回经济补偿等28万元! 

办案札记20: 去北京, 胜诉策略帮她赢30多万赔偿金,锦旗刚到! 

办案札记21: 十个胜诉策略, 帮助公司合法解除俩员工!

办案札记22: 为公司打赢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15条胜诉思路

办案札记23:主播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吗?解除竞业限制需起诉吗?

办案札记24:2022全国汇总: 达到退休年龄后用工, 是劳动关系, 还是劳务关系? 

办案札记25: 劳动者要150万, 为何仅判3万多? 不签劳动合同也未支持二倍工资73万!
办案札记26: 如何辞退考勤代打卡 旷工 做假账的员工? 
办案札记27劳动者赔偿公司2万元! 以严重失职合法辞退
办案札记28:  劳动争议案件中, 公司悄悄注销, 劳动者怎么办? 
办案札记29: 6个案例揭秘员工未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为何难获支持? 
办案札记30: 通过微信发的到岗通知书视为劳动合同
办案札记31: 员工报销连号出租发票, 公司辞退合法吗? 年休假工资是300%?月计薪天数30还是21.75? 
裁案札记1:公司副总(兼人事)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持吗?

裁案札记2: 个体工商户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吗? 违法解除后赔偿金还是继续履行? 

  劳动法行天下 发布  

点击以下图片,长按1.68秒识别图中二维码即可

推荐:《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已印刷7次)一书是劳动法行天下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的鼎力之作,作者刘秋苏曾任法官十余年,现为执业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兼职法学教授,系江苏省南京市优秀劳动法业务律师。本书凝结了作者数年来的实务心血,书中既有法官、仲裁员的裁判思维,又有律师的办案技巧,还教人以胜诉策略,正反双向分析,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被称为迈向劳动法专业化的教科书式著作。既可作为律师办案的枕头书,也可作为企业防范劳动风险、法官和仲裁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以及高校的实务教材、当事人的维权指南。

劳动法行天下
学习劳动法的必备公众号,全国知名品牌,荣获新浪十佳法律类公众号。承接代理全国各地的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案件,以及企业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