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胜券在握》炸出职场潜规则: 裁员黑幕 期权陷阱 篡改考勤 加班 旷工... | 劳动法行天下

职场   社会   2025-02-03 18:3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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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执业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企业发展工程协会培训认证专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中德劳动法学研究中心学术顾问,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九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三江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南京市2019年度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南京市2020-2022年度优秀劳动法律业务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中国社会法学会会员。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春节假期,观赏了一部前期的电影《胜券在握》(票房2亿多元),精彩的剧情展现了职场的风云变幻,波诡云谲,更巧妙地串联起一系列与劳动法息息相关的话题。邓超主演的白胜,其命运是否真如片名所示,胜券在握?此处暂且按下不表,留待各位亲自揭晓。本文就聊一下与剧情有关的几个劳动法问题。

一、白胜的800万期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在《胜券在握》里,白胜(中台支撑部)凭借自己卓越的业务能力,在奥传司网络科技股份发展成为世界500强过程中,在10年里立下了汗马功劳,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作为激励,公司承诺给予白胜800万期权,这在当时成为了白胜继续拼搏的强大动力。然而,在期权就要到期的100天之际,白胜突然被公司通知离职,而他还外欠百万元债务。被逼到绝路的白胜决定设下骗局,营造自己拥有“最新高端技术”的假象,试图重返公司,只为能苟住100天,赢回属于自己的800万期权。那么,期权属于劳动争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因行使股权发生的纠纷除外。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期权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关键在于期权与劳动关系的关联程度。劳动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若期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授予,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职位等因素紧密挂钩,那么此类股权激励纠纷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目前实务中有争议,且司法解释二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并未生效)。这意味着白胜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

二、公司要求白胜签署离职协议属于经济性裁员吗?

电影中,公司因为业绩下滑明显,声称面临市场竞争和业绩压力,需要进行组织优化和管理改革,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对评估结果达不到公司要求、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淘汰。其中,白胜就成为众多被裁员优化的员工之一。公司强制要白胜离职,属于经济性裁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并且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在程序方面,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电影中,公司决定对评估结果达不到公司要求、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淘汰,所以一再要求白胜签署离职协议,显然不属于经济性裁员。因为既然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那么就是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通过签字盖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司是想要通过白胜签字的方式,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员工签字意味着同意,则无法主张违法解除。经济性裁员,其实是不需要员工签字的,它属于单方解除,如果是合法的经济性裁员,公司只需要直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员工即可,至于员工是否签字都不重要,员工就算签字也只是收到通知书而不是同意公司解除的方式;当然员工认为违法的话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赔偿金。影片中如果公司单方“淘汰”业绩差员工的话,在未经培训或者调岗的情况下不胜任工作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方方请产前假遭领导延迟批准,构成旷工吗?

影片中的方方(邓家佳饰),是一位兢兢业业的职场女性,怀孕后她满心欢喜地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同时也按照公司规定,提前向领导提交了产检的申请报告。然而,部门主管却故意晚交了两天,系统上标注为“无故外出“。那么,这种情况下方方构成旷工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只要是女职工因为怀孕需要的正常检查,用人单位就应当予以批准。退一步讲,就算用人单位不批准,只要女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流程,事先申请产检请假去了医院检查,有相应的医院检查报告、挂号记录等就医资料,方方未上班而去了医院产检不应被认定为旷工。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对她进行处罚,如扣除工资、影响绩效评定、进行纪律处分等。若公司这样做,方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影片中方方以为被领导针对就请白胜修改系统记录,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

四、白胜修改方方的考勤记录构成严重违纪吗?

在电影剧情中,方方想请白胜在公司办公系统中修改自己的请假记录,说白胜有这个权限。当时白胜选择了拒绝,说自己是有底线的,让方方走正常流程。但后来眼看公司裁员的现状,心里出现了松动,于是就利用维护内部数据库的职务之便,将方方的“未批准,无故外出”修改为“已批准”。那么,白胜的这种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吗?

白胜作为技术人员,本应当严格遵守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但其在公司办公统中擅自修改考勤数据,显然属于弄虚作假,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纪律,但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擅自修改考勤记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且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那么白胜修改方方请假记录的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当然,实务中少数仲裁员或者法官有可能考虑到这种行为危害不大,认定不构成严重违纪。

五、债主郝大哥说学了很多劳动法知识,你信吗?

从影片的一开始,郝大哥宇饰就向白胜催债;后来还一起设计了人工智能的骗局。电影中有一幕,白胜住院后,郝大哥带人跟着前往医院病房讨债。一见面就说:“被开除了,什么都没了”;接下来就念离职协议中的“”赔偿了你十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就是针对你个人“”输了,赔偿拿不到,搞不好你还要赔公司“等,又说”年轻的时候路走歪了。进去以后认真学习“。当白胜问期权能不能夺回来的时候,郝大哥说”行了,别惦记别人嘴里的肉了“”把(离职协议)字签了,才能救眼前的急。“完全无视白胜还有可能追回800万元期权。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学习各类法律,劳动法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也受到了一定的关注。然而,郝大哥说学了很多劳动法知识,完全就是电影情节中的剧情需要而已。劳动法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的法律部门,涵盖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真正掌握需要付出很多的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系统学习,而且如果没有实务能够精通的话简直是痴人说梦。影片中的郝大哥作为债主,也就是知道一些皮毛而已,譬如被开除了不是什么都没有了——白胜可以主张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权到期;”公司就是针对你个人“也是主观猜测;”输了,赔偿拿不到,搞不好你还要赔公司“显然不对,不胜任工作至少也是经济补偿N或者N+1等,他是不知道劳动者赔偿公司的几率有多小等等。

六、公司如果单方解除白胜,白胜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影片中如果公司单方“淘汰”业绩差员工的话,在未经培训或者调岗的情况下不胜任工作解除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白胜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选择权。结合电影情节,如果公司单方解除与白胜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例如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未遵循法定的解除程序等,且白胜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同时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那么白胜就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且涉及到期权问题,如果仲裁委和法院认定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劳动者获得期权,基本上会支持劳动者。譬如南京某基层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梁燕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条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虽然公司明确拒绝恢复劳动关系,但结合同融资情况、梁燕持有的合伙份额等因素,不恢复劳动关系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故依法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3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后的工资标准按照恢复后的岗位和双方约定执行。

七、强尼休息日加班,可以主张补休或者加班费吗?

公司公关部的主管强尼(李乃文)休息日照看女儿曼曼的时候,被公司领导强行拉进公司与客户谈项目合作,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吗?需要补休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分别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且休息日加班应当优先补休。
因此,公司是否支付加班费,要根据强尼的工时制来确定。标准工时制下,休息日加班应当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特殊工时制的情况下,在工时内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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