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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4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三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1月1日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三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明确,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实施弹性退休,是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
改革实施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为落实好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执行好决定提出的弹性退休政策,三部门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办理程序、权益保障等内容,对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出了要求。
问:弹性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岁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若该职工没有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时,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还可以在62周岁至65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问:办法在弹性提前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明确告知形式为“书面”,以确保弹性提前退休为职工本人真实意愿;另一方面,明确提前告知的时间,便于用人单位在人员安排上有所准备。
问:办法在弹性延迟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提出,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这些规定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保障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预期。同时,办法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问:职工选择弹性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决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考虑到改革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会有差异,办法根据弹性退休政策对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问: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答: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办法规定,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问:办法在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坚持自愿、弹性,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重要原则。2025年1月1日起,延迟退休在全国实施。职工到底能怎么自愿选择?提前或者延后退休具体怎么操作?
除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外,决定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起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
办法规定,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假如一位男职工是在2031年达到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2031年国家规定的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已经提高到了16年。这位职工如果选择弹性退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到底怎么算?
专家表示,如果这位职工想2029年弹性提前退休,则需满足2029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如果弹性延迟退休,延后到2034年退休,不需要满足2034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7.5年,而是满足203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最低缴费年限16年即可。
那么,往前弹或往后弹怎么申请?
办法明确,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比如1975年12月出生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6个月,对应的退休时间为2026年6月。如果她还是想50周岁退休,也就是2025年12月退休,那么最晚要在2025年9月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这样便于用人单位作出安排,同时体现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的真实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如果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能及时领到养老金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办法,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核通过的,职工从本人所选择退休时间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办法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随着办法于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职工将按照一系列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对各地社保经办服务也提出了新要求。
“目前各地经办机构已准备就绪,将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和要求,调整完善社保经办业务规程,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告诉记者。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将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提醒参保人员可以考虑选择退休时间,告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
各地还将逐步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提出的相关档案信息审核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提前了解自己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24〕72号
2024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四、优化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2024年10月26日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核效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提速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审核完毕,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失业人员再次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优化工作流程。各地要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后,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但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失业登记的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经办机构推送的人员信息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结果。
三、强化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过渡人员政策衔接。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四、明确代缴方式。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医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经办流程。
五、妥善处理争议。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请并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经办机构应据实重新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证书审核。参保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持证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要确保证岗相适,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补贴发放金额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发现同一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短期内集中发放证书、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等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重点核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持续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同一用人单位职工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比例过高、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跨省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形,及时设置风控规则并嵌入系统,触发高危风险时及时提醒并开展核查。不法中介机构招揽失业人员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罚款,涉嫌欺诈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畅通申诉渠道。各级经办机构要依托综合窗口、岗位或12333人社咨询热线,高效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并妥善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置失业保险业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岗位,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各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经办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待遇直达快享,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八、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
2025年1月10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该示范文本的推出,目的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助力弹性退休政策稳妥有序实施。
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人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具体退休时间为 年 月 日。截至该日,本人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低于(请勾选其中一个:1.女职工50周岁£;2女职工55周岁£;3.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现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3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单位。
本人声明:本人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完全基于本人意愿,不存在任何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
员工签字:
使用说明
1.劳动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时,可填写本告知书并提交给用人单位。
2.截至劳动者自愿选择的弹性提前退休时间,劳动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①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②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③距《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
3.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劳动者填写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告知书。
4.用人单位不得违背劳动者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动者选择提前退休。
(示范文本)
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乙方确认,乙方将于 年 月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乙方的退休年龄弹性延迟至乙方年满 周岁 个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
□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具体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延续,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部分)。
第四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专项协议内容如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2025年 月 日 2025年 月 日
1.劳动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时,可填写本告知书并提交给用人单位。
2.截至劳动者自愿选择的弹性提前退休时间,劳动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①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②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③距《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
3.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劳动者填写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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