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发布虚假确认劳动关系后为80人缴纳养老保险被判刑等7大案例|劳动法行天下

职场   2025-01-23 18:2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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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劳动法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热销。


1


马某虚假诉讼案

  ——指使公司人员出具虚假借据逃避个人债务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2年至2016年担任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马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黄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借款共计171万余元。2016年至2018年,黄某等人陆续要求还款时,马某谎称上述借款用于某置业公司项目建设,并指使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某置业公司向黄某等6人借款的虚假借据6份,总金额250万元。2017年至2019年,马某指使黄某等人持虚假借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偿还黄某等6人借款250万元及利息。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公安机关对马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了查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纠正。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马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指使公司人员出具虚假借据逃避个人债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马某为达到将个人债务转嫁为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指使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借据等材料,并指使黄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后,第一时间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为受害企业挽回损失,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严惩。该案的依法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涉企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坚定决心,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诚信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2


岳某 梁某虚假诉讼案

——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他债权


【基本案情】

岳某和梁某系表姐弟关系。2023年3月,岳某向某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追讨借款、工资等费用未果后,与梁某等人共谋,利用其系某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某印刷公司名义与梁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科贸公司签订金额为86万余元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某印刷公司欠某科贸公司86万余元货款的欠条(由某包装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增值税发票及出库单。2023年3月8日,梁某以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捏造某印刷公司不支付货款的事实,以某印刷公司和某包装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2023年4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科贸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9日,人民法院根据梁某的申请出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某印刷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中因某印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向梁某核实货物交易情况,梁某随即申请撤销执行。案发后,梁某、岳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纠正。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岳某、梁某有自首情节,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岳某、梁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刑事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他债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岳某向某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张某乙追要借款、工资等,本应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其选择利用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与亲属梁某恶意串通,达成虚假调解协议,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快速主张债权。本案依法判决岳某、梁某承担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对于有效震慑不法行为人、引导理性合法维权均具有积极意义。



3


张某虚假诉讼案

 ——伪造诊断证明骗取商业保险金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多份保险。2020年7月22日,张某找他人代替其到卫辉市人民医院作磁共振颅脑平扫,诊断意见为多发脑梗死及软化灶,同日张某住院。2020年11月4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谎称7月22日感觉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脑梗死症状,经治疗8月3日出院,其病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特定疾病轻微脑中风等情形,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保险金额20%给付保险金39450元,并豁免患病后的相关保险费用。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保额达到195000元,属于高保额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复检,但张某拒不配合复检。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同日到卫辉市人民医院做磁共振颅脑平扫,未诊断出多发脑梗死及软化灶。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刑事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伪造诊断证明骗取商业保险金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张某购买多份保险后找他人替自己做检查,骗取与事实不符的诊断证明,并试图通过诉讼骗取商业保险金。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保险行业市场秩序,为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4


张某虚假诉讼案

——虚构借贷关系通过执行套取公积金


【基本案情】

张某与白某经人介绍达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套取公积金的合意。随后,张某和白某伪造了借款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据、收据。2023年2月19日,张某分两笔向白某转账150000元。次日,白某再通过第三人分多笔将该款转回给张某。同年3月7日,张某持白某出具的虚假借据、转款凭证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白某偿还150000元本金及利息。双方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白某需偿还张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出具后,白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同年3月15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白某公积金余额135600元转给张某。张某扣除部分费用后,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白某120000元。后公安机关对张某、白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了查处,另发现张某有其他套取公积金的违法事实,涉案金额共计1129500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纠正。


【裁判结果】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张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刑事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虚构民间借贷关系通过执行套取公积金的典型案例。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仅在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使用。本案中,张某与白某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套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该行为既侵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秩序。通过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5


焦某、苏某虚假诉讼案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养老保险金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焦某、苏某为非法获取中介费,以能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寻找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身份条件但想要办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郭某等80人。焦某、苏某为郭某等人伪造某磨料公司工资表、职工参保名单花名册等虚假资料,捏造郭某等人自2001年4月份以来在某磨料公司工作的事实,并委托诉讼代理人以郭某等人名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形成多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文书。其中部分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到当地税务部门补缴养老保险费,陆续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焦某、苏某非法获利共计268000元。后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纠正,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焦某、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焦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被告人苏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焦某、苏某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典型案例。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累积形成,具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重属性。本案中,焦某、苏某以非法获取中介费为目的,多次伪造工资表、职工参保名单花名册等材料,指使郭某等人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再持生效裁判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该行为违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并骗领养老保险金,造成养老基金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实施保驾护航。



6


侯某、马某虚假诉讼案

——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夏某以马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偿还借款66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夏某申请查封了马某名下的六处房产。该案调解结案后,马某为逃避执行,与侯某恶意串通,虚构侯某购买马某已被查封四处房产的事实,伪造早于马某与夏某借贷关系发生时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变造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2017年至2018年,侯某持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和350万元虚假收据等证据,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与马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得执行马某出售给侯某的四处房产,确认侯某对四处房产拥有所有权。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不得执行案涉四处房产。侯某、马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夏某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马某在另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公安机关侦办时发现侯某与马某还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依法进行了查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纠正。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侯某认罪,马某有自首情节、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侯某、马某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逃避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马某为达到逃避执行的非法目的,与侯某恶意串通,虚构购房事实,伪造、变造房屋买卖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重要证据,严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依法判决为保障执行程序依法推进、尽早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7


刘某虚假诉讼案

 ——利用已清偿未收回借据重复主张债权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吴某在某农信社贷款10万元到期,该笔贷款系吴某朋友王某使用,王某无力偿还,遂找到刘某借款10万元作为“过桥钱”偿还到期贷款。同日,吴某及妻子付某作为借款人,应刘某要求出具借据,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当日,刘某提供10万元用于偿还吴某的贷款。同年3月14日,该笔贷款续贷获批,款项打至吴某的银行卡。吴某将银行卡交给王某并告知密码,王某将该卡转交给刘某用于偿还上述10万元借款。同年3月15日至16日,刘某分多次将吴某银行卡上的10万元取出,但未向吴某夫妇归还借据。2017年11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谎称吴某夫妇向其借款10万元至今未归还,要求二人偿还借款,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吴某夫妇存款2.9万余元。2021年12月15日,在吴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发现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对上述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裁判结果】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刑事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已清偿未收回借据重复主张债权的典型案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债务清偿后,借款人应及时收回借据原件并要求对方出具收款证明。本案中,刘某取出吴某银行卡款项后,其借款实际已获清偿,但吴某未及时收回借据,为刘某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借据真实,款项亦真实出借,这类虚假诉讼往往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债务是否已实际清偿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对提醒当事人及时收回借据、保护自身权利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文来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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