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退出拉弹泡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预对公司利润不产生影响

文摘   财经   2024-08-01 11:08   北京  

日前,管辖法院裁定准许太重(察右中旗)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察右中旗公司”)替代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重工”)作为拉弹泡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参加诉讼,太原重工退出诉讼。

太原重工公告称,由于公司已退出诉讼,且公司已将拥有的拉弹泡项目资产划转给察右中旗公司,察右中旗公司不再纳入太原重工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诉讼对太原重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本案详情如下:

  • 太原重工、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拉弹泡风电公司”)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项目”,太原重工提供项目资金和设备。拉弹泡风电项目暂定合同金额23亿元,其中风机设备11.25亿元,工程11.75亿元,最终封口总造价为25.44亿元,已回款11亿元。

  • 拉弹泡风电项目最后一批风电机组吊装完成后,具备预调试条件,于2022年初启动预调试工作。因拉弹泡风电公司在风电机组250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过程中设置障碍,多次协商未果,且无还款实质性行为。

  • 太原重工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拉弹泡风电公司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4.44亿元及相应利息,案涉金额占太原重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39%。

  • 一审判决支持太原重工诉讼请求,拉弹泡风电公司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中,太原重工、察右中旗公司与拉弹泡风电公司等被告共同签署协议书,约定太原重工将本案中对拉弹泡风电公司等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察右中旗公司承继,由拉弹泡风电公司等向察右中旗公司进行清偿。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准许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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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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